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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确认已充分知晓该场地部分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了解合规经营所需证照办理风险,若最终承租方无法在建设期间内依法取得该场地经营所需之全部行政许可、审批文件或证照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原定经营业态相关证照无法办理,承租方需改变经营业态的,须提交变更申请及新业态经营方案,并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能进行业态调整。
如业态无法调整变更的,本租赁合同自承租方或出租方发函解除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将场地恢复至交付时的原状(自然损耗除外),恢复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双方就该合同项下互不再负其他给付或赔偿义务。
2.承租方须在广州水博苑范围注册设立独立核算项目公司,专项负责项目投资、改造、运营、维保及安全管理,独立承担全部经营与法律风险;出租方享有项目财务收支、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的知情权、核查权及联合监管权。
3.租赁起算之日起1年内,承租方对本项目完成不低于2500万元改造投入,投入范围包含充电桩、储能设备采购安装、电力增容、智慧充电系统、光伏设施、配套服务建筑建设、无人机设备采购安装和展示活动等。在按期完成既定投资改造后,承租方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公司出具审核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投资额不低于2,500万元。
4.承租方在运营充电站期间,一般充电车位不得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牌,须保留车位的基本停车功能,以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5.承租方承担本项目租赁费用构成的全部经济责任,即固定租金、配套服务设施营收分成(按营业收入的8%计提分成)及配套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费(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不减免)三项独立计收。
6.出租标的暂未办理产权证,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①承诺已知晓按出租标的现状交付,知晓项目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承租方须自行办理项目施工及项目经营所涉及的全部审批、备案及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消防验收及备案、环保审批、卫生许可、城市管理审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仅予以必要的资料协助与配合,相关证照或许可无法成功办理的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须承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拖欠、扣减保底租金、增量分成及其他应缴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投入损失、经营损失、行政处罚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②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至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妥一切相关的证照和行政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营业执照、消防报建、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合法合规经营,并承诺不会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而拒绝履行租赁合同。
③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自身及关联企业过往没有涉及与征集方或征集方关联企业发生债务或法律纠纷情况。
④承诺如确需进行分租,须经出租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且签订的分租合同须报出租人备案。
⑤承诺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本项目租赁费用构成的全部经济责任,即固定租金、配套服务设施营收分成(按营业收入的8%计提分成)及配套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费(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不减免)三项独立计收,停车收入归出租方所有,承诺不以对费用构成存在认知偏差为由提出任何减免或调整主张。
⑥如被确认为成交方,承诺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出租标的的建设改造工程。
⑦如被确认为成交方,承诺将本书面承诺作为合同附件进行履约。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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