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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如需对现场进行勘踏、查验的,可在挂牌期间内向出租方申请,由出租方组织现场勘踏、查验。未要求对现场进行勘踏、查验的,视为知悉物业的现场实际情况;意向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的视为自愿按现状承租租赁标的物,确认不以此为由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相关责任;出租方承诺出租物业不存在共有、查封、抵押情况。
2. 出租标的相关信息资料,意向承租方还可到出租方办公场所查询。出租方披露的信息仅是出租方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掌握的、认为有助于各意向承租方参与竞投工作所提供参考的信息,该些信息表达或会不完善或不完整,各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标的及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承租方应确保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对租赁物业做充分了解,知悉和认可租赁物业的现状,并愿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业。现状的瑕疵属于物业本身的缺陷,意向承租方愿意承担上述瑕疵或缺陷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管理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4. 承租方根据自身经营业态,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符合营业要求的相关证照,合法经营。
5.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第一年首月租金计算的二个月租金总额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第一年首月租金计算的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水电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
6.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物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如遇政府征收、收储,出租方提前3个月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合同免责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
(3)如因出租方需对出租标的有开发利用等情形,出租方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收回地块及地上构、建筑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无责解除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7.出租标的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交付场地使用,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8.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租赁物业做了充分了解,知悉和认可租赁物业的现状。租赁物业现状的瑕疵属于物业本身的缺陷,承租人愿意承担上述瑕疵或缺陷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管理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9.承租方须自行申报水电接驳,并承担费用,出租方给予配合办理报装手续。水、电费由承租方径向供水供电部门清缴。
10.物业和共用土地为整体出租,出租方不另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标的物业的运营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均由承租户自行负责。承租方应制定完善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向所属街道备案,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
11.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物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一是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二是因政府征收、收储等情形;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12.出租方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且承租方已交纳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
13.物业不得转租、分租。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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