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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知出租标的招租公告中的《物业租赁合同》模板可能未能完全适应物业实际出租情况,出租方存在调整租赁合同的情况,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标的的客观真实情况出租方已明确披露,意向承租方应在参与交易前自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自行承担所有风险,意向承租方不得以未到实地查看为由而认为与出租方签署的相关租赁文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此否认出租方已履行标的情况披露义务之事实。
3.承租方须充分了解,该标的物业位于海珠区标志性文化地点 —— 十香园(广州岭南书院)的关键通道,为江南文商旅融合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区域文化氛围与整体营商形象。意向方须引入文化相关产业,在报名本项目前向所属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业态规划方案、装修方案等相关资料备案;未履行前述程序的,将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业无法经营等任何非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等任何义务。
4.位于隔山新街侧的标的物业部分外立面被属地政府规划为文旅商圈宣传墙,可能导致该部分无法作为临街展示或经营使用。承租方在做出租赁决定前,必须充分知悉此限制条件,并谨慎地评估其可能给经营活动带来的潜在风险。
5.标的物业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398.5㎡ ,另有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历史建筑面积共约157.67㎡可提供承租方配套使用,这部分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建筑虽可提供承租方配套使用,但并不包含在本次出租的范围之内。
6.标的物业的现状及承租要求已明确披露,意向承租方应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若承租后未能按上述要求履行导致不能使用标的物业或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此外,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业无法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变更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7.承租方须了解和确认租赁标的物业现状,竞租成功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按使用或经营业态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备案、工商登记、消防备案等手续。
8.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标的物业非主体结构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维护、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防雷设施年检及白蚁防治等)并支付全部费用(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梁柱、剪力墙、楼板等承重结构)。
9.出租标的物业的租赁面积即为计租面积,日后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租赁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租赁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10.承租方在使用该标的物业期间,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卫生、治安、绿化、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收费等费用(含因承租方承租期间出现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等造成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1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业分租、转租、对外担保抵押,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业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和没收全部保证金,收回标的物业;
12.承租方需按照最后一年的月租金标准缴纳4个月租金额度的保证金(含租赁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保证金)。
13.承租方在承租标的物业期内应根据国家安全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物业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按标准配置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保障物业和生产安全。
14.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和维稳综治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同意签署安全生产和维稳综治方面的相关协议;
15.本标的权证记载的权属人为广州市汽车农机工业公司(下称“汽农公司”),2016年1月由出租方吸收合并汽农公司。合并后,汽农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由出租方承继。2019年9月汽农公司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销。出租方已启动标的相关变更过户手续,权证正在办理变更,意向方须知悉并接受相关风险。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末年末月的4倍租金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如存在剩余保证金,则剩余部分由本所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同时知悉出租标的物业招租公告中的《物业租赁合同》模板可能未能完全适应物业实际出租情况,出租方存在调整租赁合同的情况,我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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