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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保证金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保证金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诚意金缴纳要求:
(1)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交纳至对应钱包账号。若意向方同时参与多个项目且均授权系统自动冻结保证金,系统将按照意向方参与项目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冻结;如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同,则按照意向方提交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自动冻结。
(2)如意向方“个人中心”中“我的报名”项目显示“已缴纳”则完成诚意金缴纳。意向方应及时完成诚意金的缴纳,若因未完成诚意金的缴纳造成意向方未获得参与报价资格的,由此产生的责任意向方自行承担。
5.竞价规则:
(1)本项目报价为月租金单价(单位:元/月/平方米),意向方填报价格时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意向方在报价中仅有一次报价机会,一经确认后无法修改。
(2)报价时间届满后,网络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月租金单价最高的意向方为最高报价人,其所报价格为最高报价。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则安排最高报价的意向方重新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直至出现唯一最高价为止。如重新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因相同的最高报价者均未再次加价而导致项目未产生唯一有效的最高报价,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广州产权交易所将终结项目交易流程。
6.黄沙水产中心水产品经营商铺(物业)参与规则(意向方作承诺):
本次挂牌的水产品经营商铺(物业)项目为30宗(水产品经营商铺(物业)指GZ2026PL1000761出租包范围内)。最终,该意向方在黄沙水产中心(第四批)全部水产品经营商铺(物业)公开招租轮次内报名且竞得的物业合计宗数均最多为3宗。(已经报名并成交GZ2026PL1000560、GZ2026PL1000638水产品经营商铺项目的意向方不得违反成交最多为3宗的原则再次报名。)
1.出租人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关于承租方进场装修、经营等的规定:
(1)承租人须在签订承租物业租赁协议后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住所须为所承租物业地址。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须符合每宗物业的业态功能定位,如需改变经营业态,须经过出租人审批。
(3)承租人不得将该物业转租、分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约并收回物业。
(4)承租人应在签订协议并完成场地移交后1个月内进场装修,须在3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在承租人完成装修后1个月内须正常营业,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该物业。
(5)承租人因经营需要改变出租标的房屋结构功能(搭建阁楼),相关改造方案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由承租人支付相关改造费用,出租人负责实施改造,并进行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3.关于费用、缴交的规定:
(1)承租人的租赁协议签约主体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缴费主体必须一致,且须办理银行统一划扣手续。
(2)履约保证金、租金保证金分别为2个月、2个月的月租金,按最末租赁年度的月租金计算。
(3)计费时段:租金、物业管理费以每季度为一个支付期,每季度前7个工作日须完成本月租金、物业管理费缴纳。
4.物业管理费费用标准为29元/㎡/月;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按出租人公布标准收取。
5.承租人须服从出租人在运营场地内的数字化运营模式及管理要求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结算、档铺二次装修标准、场内短驳运输工具的统一管理模式、物流管理系统、水电充值缴费管理模式等。
6.新市场内建设配备的水产经营交易专业设施设备,承租 人需按黄沙水产中心公布的标准缴纳专业设施设备使用费。费用标准为新市场主楼、配送中心的负一层 1000 元/㎡、首层临街区域3000元/㎡、首层内街区域2500元/㎡、二层1000元/㎡。
7.出租人不另外提供其他配套场所给承租人使用。
8.本物业原租赁关系已依法解除,原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费用(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出租人以物业内现有原承租人投入的固定不动的设施设备作价抵偿原承租人所欠的全额欠缴费用。现物业对外公开招租,场内原有设施设备提供给新承租人使用;对应设施设备所抵偿的欠缴费用,由新承租人代为支付给出租人。
1.意向方须在项目公告期内缴纳诚意金,公告期结束后,意向方通过资格审核的,其所缴纳的诚意金自动转为项目交易保证金;意向方不通过资格审核的,其所缴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于资格审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2.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和委托方所有,委托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3.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 承租人按约定签订交易协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按合同期最后一期租金的4倍)由本所划转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协议项下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另行支付,如交易保证金高于合同期最后一期租金的4倍,则余下部分由本所于收到出租人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通知及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协议或交易协议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我方承诺不存在拖欠出租人(广州黄沙水产有限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新风港务分公司以及其下属公司)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的情况。
5.我方知悉并接受黄沙水产中心的参与规则、竞价规则及候选人机制等,如未按照公告要求参与项目,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出租人取消我方报名资格、超出报名宗数的项目(按报名登记顺序排列)。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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