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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按相当于出租标的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6%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下称“出租方/招标人”)珠江新城院区停车场车位租赁及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本项目由承租方承包场地经营权,在出租方监督下开展专业运营服务,由承租方实现停车场精细化、标准化运营,缓解就诊人员停车难题,重点保障急诊患者、孕产妇、儿童家属等特殊就诊人群停车需求。承租方须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本文件及医院停车场管理相关要求开展全流程运营工作。
(二)项目现状
1.项目位置: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9号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珠江新城院区(地下停车场及部分地面车位)。
2.服务范围:珠江新城院区停车场全域(包括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东侧及西侧)以及行政停车场),承租方须优先保障就诊患者(含急诊、孕产妇、儿童家属等特殊人群)停车需求,提供便捷、规范、人性化停车服务。
3.停车场现状
3.1.停车场设三个出入口,分别为:
(1)南门一号门设外来车等车辆入口;
(2)北门二号门(两岗)设救护车、送货等车辆出入口,外来车辆出口;
(3)北门三号门设行政、公务车、特种车等应急车辆出入口。
3.2.停车场现有车位情况:
(1)停车场面积约6526平方米,停车位以地下车库为主。
(2)出租方自用车位:14个行政停车位、2个残疾人停车位
(3)招租车位:合计345个。其中地面平面临时车位63个,分别位于医院东区(17个)及西区(46个);地下平面车位21个和地下机械车位261个。
4.现有设施设备
4.1.三个停车场出入口共设有电动闸机(含负一楼卸货区闸机)6个、收费亭(含收费系统)4个、保险柜2个、交流充电桩16个,院外电子显示屏1个、升降横移机械车位(品牌:衡水奇佳;型号:PSHL-2)150个,无避让机械车位(品牌:衡水奇佳;型号:QJWBR-2)111个。
4.2.承租方须负责在承租过程中对电动闸机(品牌:艾科;型号:GABA-F-DG30-24)、交流充电桩(品牌:EN+;型号:AC7000-AG-30B)进行维护保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本项目机械停车设备的维修保养不由承租方负责,但承租方应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洁、外观及运行状态巡查等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在承租期间不受损坏。
5. 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三)出租要求
1.经营期限:自场地交付之日起4年;本项目不设免租期。
2.场地交付:签订合同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对租赁场地现状、附属设施设备、交流充电桩的用电计量表底数等进行现场核验清点,登记造册并签署场地交付确认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视为租赁场地正式交付完成,交付当日为场地交付之日。
3.中标后,取得停车场场地经营服务权的承租方须按出租方的要求进行整体经营管理。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承包经营权转租或转借或分包给第三方经营,不得将租赁场地或场地经营权用作经济担保、抵押或融资,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开展其他种类经营活动。
4.意向承租方参与本项目,即视为知悉交易投放车位数量可能与实际投放车位数量存在差异,承担交易投放车位数量与实际投放车位数量存在差异的风险。意向承租方若中标后不得以车位投放数量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及交易(或代理)机构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二、招投标事项
1、由承租方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址:https://new.gemas.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https://gdhualun.com.cn/)上发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3、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涉及以下术语,解释如下:
(1)“招标人/出租方/甲方”是指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2)“投标人/意向承租方/意向方/乙方”是指响应招标符合资格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4)“交易机构”是指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5)“中标人/承租方/成交方”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获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意向承租方)。
三、其他事项
1.意向方知悉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前往现场勘察并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及咨询。
2.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珠江新城院区停车场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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