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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标的为老旧物业,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承租出租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2.出租方于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方,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交接表》并移交物业钥匙之日视为实际交付之日。租期起算日为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和按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问题、产权问题及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4.承租方负责承担所承租物业消防申报验收的职责,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对大厦物业进行整改,承租方需全力配合并承担对应承租范围的费用。
5.承租方须自行办妥二次消防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证照等理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6.承租方确需改变出租用途及对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必须经出租方及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开工前,须按法律法规向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申报。竣工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承租方不得对出租物业再次进行整体转租或整体委托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分租合同版本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合同终止条件及时限不得超越整体租赁合同范围,如出现分租给同一分租户的出租面积超过整体租赁合同出租面积的50%,承租方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出租方有权自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承租方的转租、分租、调换使用等的申请。
承租方须承诺在其与分租户的分租合同中应约定:分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及经营范围,承租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与分租户的分租合同;本租赁合同如有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分租户同意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其与承租方签订的分租合同,且业主方及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承租方应在分租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把分租合同以及分租户合法证照等相关资料交出租方备案,否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承租权,本租赁合同在分租行为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物业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8.承租方承租物业后不允许从事高噪音、高污染及影响出租方声誉的行业,也不得作出影响出租方声誉的行为,否则视同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9.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新承租方,新承租方须在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方拟定租赁合同版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附页》《签署页(含责任书、承诺书、廉洁经营准则)》版本等文件。承租方须于签订租赁合同时支付租赁保证金(按合同末年末月租金标准的2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等费用。
10.如出租方因发展、实际经营需要或不可抗力需提前收回场地的,出租方有权提前通知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场地交还给出租方,除按比例退还承租方提前支付的未实际使用场地天数的租金外出租方不需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据此追究出租方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期中,出租方可能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物业与相邻已连通物业进行物理间隔或进行消防、监控、空调等配套系统的完善和改造,承租方需予以配合。进行间隔或改造后,出租方可能会对承租方分摊面积重新核定,承租方应根据完工后实际使用情况缴纳新面积的租金费用、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
下九路6号东边物业权属广州市荔湾区住建局,原为出租方向广州市荔湾区住建局(现由广州安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管理)承租的物业,2017年至2023年5月31日,出租方与住建局曾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已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如安居公司收回场地的,出租方有权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后解除对应物业部分租赁合同,出租方按约定退还相应租赁保证金,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人应配合交回场地或自行与安居公司协商承租事宜。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出租方对任何装修投入或设备投入支付任何费用。
11.其他费用
(1)电费单价按供电局标准收取,如遇供电部门调整供电收费标准,出租方相应同步调整电费单价。铺内自用电量按该物业对应的电度表实计,公摊电量按物业出租面积进行分摊。水费按每月供水部门收费标准收取(含污水处理费),如遇供水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出租方相应同步调整。铺内用水量按该物业对应的水表实计。公摊水费按物业出租面积进行分摊。
(2)租赁保证金:按不低于合同末年末月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
(3)管理费:1437元/月。
(4)设施服务费:1437元/月。
(5)交易诚意金:按不低于合同末年末月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其配套文件版本签署。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承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记录:意向方与出租方于挂牌公告截止当日17:00前欠租欠费记录(经催告后已清缴的除外)和合同、侵权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意向方须作承诺相关情况以出租方核实的情况为准);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全国范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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