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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或主动提交放弃成交的书面申请,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一、运营要求:
1.该项目为整体出租,不接受单独拆分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及主管部门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的租赁用途、经营范围、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不得违建扩建。
2.承租方须自行出资投放全新自动售卖机,各投放点位布设不少于1台设备;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按出租方需求开展售卖机数量调整、机型迭代升级等工作,确保自动售卖机能在园区开园期间正常对外提供商品销售服务。承租方不得投入带有赌博、投机性质的机器,例如夹娃娃机、盲盒机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自动售卖机上张贴或播放第三方广告。
3.自动售卖机所销售的商品种类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上架,且价格须明码标价,符合大众化消费水平,不得随意变更;禁止销售烟草、酒类、药品等不适宜儿童接触的物品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违禁品。
4.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设备补货、维护及管理;设备故障须即时到场抢修,当日无法修复需第一时间告知出租方并协商处置方案。承租方须设立 24 小时客服热线,客诉24 小时内办结。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要服从出租方及当地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把食品、饮料进货关,不出售伪劣、腐烂、变质、过期商品和食品,保证出售的食品、饮料等产品合格,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出租方的检查和监督。
6.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再开发、生产、销售带有广州市儿童公园的标志或图文作品的各类商品,否则承租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出租方所有损失出租方将追索承租方所有相关收益。承租方所开发销售的商品不得侵犯第三人的专利、设计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及相关的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因此导致出租方赔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裁判文书确定的款项、律师费、公证费等,承租方需全额赔付出租方。
二、装修要求:
1.承租方须自费装配电路,装配电路前,须向出租方递交书面施工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安装。承租方自费引线装配的电路,如遇线路故障所引起的停电,出租方不承担维护责任,由承租方自行维护,若对出租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2.自动售卖机外观设计须结合广州市儿童公园特色,整体风格童趣可爱、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充分契合儿童审美;设备须配套造型美观、安全稳固的遮雨顶棚,并增设与周边园区景观风貌协调统一的落地地台。自动售卖机进场前,须向出租方递交书面设计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
3.承租方提供的装配电路方案及自动售卖机外观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1.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起1个月内自行办妥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各种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工商经营执照的名称须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确定。依法应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且仅承担办理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仅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出租方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出租方仅以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如出租方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为限承担权属文件的出具义务。出租方不负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不承担证照可否办妥的风险责任。承租方须于相关证照办妥之日起30天内将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查,逾期未能办妥有关经营证照导致无法经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的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标的,租赁合同至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书面解除之日即解除,且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求有关法律责任或索取任何补偿/赔偿。
2.出租标的交还及清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前10天,出租方有权组织对本标的内所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承租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撤场交接手续。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承租方应依时停止营业,及时把出租标的交还出租方。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清缴完毕一切租金、税费、债务等并撤出出租标的场地。退场前,应完好无缺将出租方的财产、设施、场地交还,若有损坏、遗失,承租方必须按实际情况赔偿。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投入的装修及建设费用,在交还时,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依附于建筑物及场地的装修、装饰、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承租方应做好出租标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照的变更或注销。
3.如因国家政令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场地征用、公园规划建设需要等影响,如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应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实际收到通知时间不足30天的除外),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的有关工作,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并终止合同,租金、水电等费用按实际天数计算缴交。租赁场地被征用的,如发放有关租赁场地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有关设备(仅限于承租方投入的设备)投入及开展经营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租赁场地所有权转移的,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项目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
4.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出租标的首年3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在收齐履约保证金后再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关系时,且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
5.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场地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装修保证金于出租标的设施、设备完成装修改造并由出租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但如承租方未按约定要求完成出租标的的设施、设备更新装修或装修过程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或未达到本次出租要求的,出租方不予退回承租方支付的装修保证金。
6.该出租标的未办理独立的房地产权证,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或权属人)主张任何权利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7.其他事项详见公开附件:《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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