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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日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意向方需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承租出租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2、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出租标的结构状况出租,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承租方必须承担以下项目的建设与维保工作,并自行投入相关费用,具体如下:(1)消防系统。承租方必须维护园区的消防系统,聘请有资质的消防公司对园区消防系统进行维保,使整个园区的消防系统符合最基本的消防规定;(2)电力、照明系统。承租方必须维护园区的电房设备和园区内各用电系统和照明系统;(3)承租方必须对园区围墙进行维护加固,对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修复;(4)承租方必须每年开展园区的防雷维保工作;(5)承租方必须每年开展园区的防白蚁、除四害等维保工作;(6)排水系统。承租方必须维护园区内的沟渠及排水系统;(7)对园区内的特种设备,承租方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维保;(8)承租方开展业务若需要环境影响评估( EIA ),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环评事项。
3、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让、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4、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无条件清空房屋并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不能按要求按期交还房屋的,逾期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5、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的安全监管,承租期间,出租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等有关规定对出租标的危及安全的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供水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等提出的有据可依的整改要求,承租方应当按相关规定整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逾期超过三十日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的押金。
6、由承租方出资的装修及设备设施(承租方自行添置用于经营的设备设施除外)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如天花吊顶、门窗、铺设地面、场地间隔、照明灯具、强弱电管线及开关、消防系统以及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等,承租方不得拆除、毁损,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者赔偿。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当时状况,设备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
7、未尽事宜以出租方合同版本为准。
8、租赁标的地块内,目前有部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约20000平方米(部分超出用地红线,具体见合同版本附件二)。该部分建筑物、构筑物是出租方管业物业,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无偿统一管理,不属于租赁标的、不计入计租面积。如承租方需要使用该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确保使用、管理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自行承担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无需另行支付租金;如政府或管理部门要求对该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停用、整改或拆除,承租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停用、整改或拆除不改变本合同租赁标的、不影响本合同计租面积,并不因此减免承租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租金等)。
9、出租标的占用中,起租日期以实际交付为准,但不早于原合同期满次日,如在承租方收到成交通知书3个月后,因出租方原因未能交付场地使用,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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