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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意向方征集情况公示和成交结果公示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代为公示,成交方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和出租方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该租赁农用地计租面积为9483.87平方米,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此面积为准。如租赁合同约定之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方不予退还合同租金,承租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合同租金数额。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视作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该地块拟修建挡土墙,如获批,日后出租方在租赁农用地需预留相应土地面积(详见新塘公司智谷学校附近地块范围图),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实际面积按情况减除,计租面积亦相应减除)。
2、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要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提供水、电、消防设施,不负责通水通电,不提供相关报批手续文件;如水电、消防设施需增容或新增的(包括但不限于雨污分流、排水排气排污工程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农用地所有水利、灌溉、排水排洪、建设、均由承租方出资兴建及维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租赁农用地(本标的范围内)所有果树,承租方不得砍伐; 不得破坏该农用地生态环境(包括果树、林木、河涌、土地、政府部门设施等),否则视为违约。
4、承租方须对标的1地块按要求(详见合同附件4)进行标高降土以顺接市政路,降土标准平均1米,且须恢复70%绿化率。
5、租赁农用地只准作农用地使用,不得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性水产养殖等,按现状竞投、租赁和交付使用。不得改变租赁农用地用途和性质、不得导致硬地化、不得乱搭建、私自兴建、扩建、加建建筑物等;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噪音污染、“散、乱、污”等项目;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的,引起的违法行为、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刑事、行政处罚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造成出租方权益受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农用地租金不予退还,并无偿收回租赁农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增设建(构)筑物及报装的各类附属设施)(如有),作承租方违约处理,并依法追讨因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6、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允许或许可调整农用地使用性质的,承租方需要合法合规对农用地进行升级改造的,如增设建筑物、报装消防设备、各类农用地附属设施等,承租方应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兴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自愿承担由此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不属合同出租方责任范围。如有违反,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不予退还,并无偿收回租赁农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增设建(构)筑物及报装的各类附属设施)(如有),并依法追讨因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改造后形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在合同租赁期满或因故终止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农用地和增设建筑物现状无偿交还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故意毁坏,否则按损坏情况,评估计价赔偿给出租方、所产生的评估费用则由承租方承担。
7、如遇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整改、处罚、停产、拆除违建等执法行为,由承租方经营引起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必须继续履行签订合同的一切条款;若承租方的经营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未能按时改正或其行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农用地租金不予退还,并无偿收回农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增设建(构)筑物及报装的各类附属设施)(如有),若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遇政府行为需要全部或部分拆除,或其它原因不允许出租经营的,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承租方应当在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期限前搬迁完毕,合同自行终止,双方损失自负,互不作赔偿和补偿,均不作违约处理。
8、该租赁农用地如遇调规(本标的用地性质变更)或政府收储需要征收、征用、提前收回租赁农用地(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及地上原有或加建的全部建筑物、果树、林木等)时,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手续,无偿交还租赁农用地(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及地上原有或加建的全部建筑物等)给出租方;承租方缴清合同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所有农用地之日)后,出租方全额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损失自负,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均不作违约处理。有关补偿问题,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
9、租赁农用地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等证照,其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及未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已于报名竞投和租赁前对交易农用地及其附属物现状包括产权、证照手续、使用性质、意向改造等上述情况作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现状参与竞投和承租,承租方不能以上述情况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异议或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不保证租赁农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必定符合承租方的经营所需。承租方自行办理本租赁农用地的工商证照、消防备案等手续及费用,如无法取得本租赁农用地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或拖欠合同租金及等行为,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0、因产权问题、使用性质、经营用途或其它原因被认定无效的,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农用地的占用费(其金额按本合同中有关合同租金的约定为计算标准);合同期间如有违约行为,双方愿意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接受处罚。
1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及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
12、意向承租方交纳本项目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出租标的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出租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出租公告内容及出租标的全部现状,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出租标的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租金或放弃承租,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且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
13、该物业不得转租和分租、合作和集资。
14、承租方需承担土壤修复工程、场地围蔽和标高降土等费用。
15、承租方在签约《租赁合同》时即支付首年中标租金,并在签约后6个月内以首年中标价为起算标准一次性付清剩余年租金。
16、该地块部分区域地下埋有高压电缆和煤气管道等设施,严禁擅自开挖。
17、其它条件详见交易信息附件提供的《租赁合同》。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杜绝生产经营场所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经营生产。
5.我方历史与现状不得与出租方、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主管单位属下其他单位、关联企业、出租方下属企业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应收账款。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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