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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文德南路120号、122号两宗物业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3,210.33平方米,其中120号物业为1层建筑,建筑面积284.9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122号物业为4层半建筑,建筑面积2,925.37平方米,用途为办公。
(2)出租人按Bsu级标准完成加固后交付,交付时物业不配备水、电、消防、暖通、电梯等其他基础设施。承租方须自行投入完善上述设施,并提交装修改造方案,装修改造方案,装修改造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包括外墙翻新、防水隔热层、泛光照明等。②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室内间隔、装修、门窗更新等。③水、电、暖通设施改造工程,包括新建或改造水、电、暖通系统及外水、外电增容等。④消防系统工程,新建消防系统,包括一次消防和二次消防。⑤新增电梯工程,承租方需新增不少于1台电梯,并通达天面。
(3)承租方具体实施的装修改造方案、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还须在退还交易保证金余额前报委托方,经委托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审核后的具体装修改造方案、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附工程造价预算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承租方须承诺将严格履行提交的方案。装修改造方案须满足属地规划、街道、住建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如有),且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该物业正处于结构加固施工阶段,待加固工程完工后交付承租方使用。本项目按计划2026年年底前可完工交付,如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无法交付(即2027年1月25日前无法交付),前期如已完成全部招租流程或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招租工作或租赁合同均自然终止,出租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如已收取保证金或预付租金,出租方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5)承租方需自行完成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批复或物业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应证明。出租方仅协助配合承租人开展上述工作。
(6)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①本意向承租方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并且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交易标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是自愿做出进行交易的决定,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不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下调及拖欠租金等各项费用。
②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遵守出租方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合同约定在租赁物业内进行经营活动。
③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不经营以下行业:网吧、卡拉ok等娱乐性行业、建材以及农药、化肥、化工原料、易燃易爆等有明显事故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有特殊异味、污染和腐蚀性项目,不得从事会产生噪音、废水、废气、污物、烟尘等可能干扰和影响附近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办公、生活的开发经营,以及不得从事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允许的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之用。
④因招租人或业主单位市政规划或政府政策调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该物业时,承租人不得向招租人或业主单位要求任何赔偿、补偿或其他形式的索赔。
⑤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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