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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3.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6.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8.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9.受让方按成交金额的3%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1.转让宗地无涉及抵押、出租、查封等情况。
2.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转让宗地现场看样活动,对转让宗地产权、土地平整程度、地上建筑物 / 构筑物、管线、青苗、围墙、现有临时设施、规划现状、开发进度、周边配套全部现状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3.若不动产权证登记宗地面积、规划指标与河源市自然资源局过户新证测绘数据存在差异,以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为准,转让总价款不作任何调增、调减,乙方不得以此拒付价款、主张补偿或解除合同。
4.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宗地行为是否符合当地土地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宗地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5.意向受让方自愿按宗地现状受让,并自行现场踏勘宗地地形、四至、规划、地质、通行、水电接入、环保、征地遗留等全部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7.宗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交付前补偿、纠纷由转让方处理并承担费用;交付后新增补偿、纠纷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
8.意向受让方在须公告期内办理意向登记手续时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9.转让宗地成交后,办理转让宗地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其他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交易合同。
11.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标的宗地历史情况,认同宗地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宗地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宗地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标的宗地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12.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察的,可直接联系:钟志彬,电话:13827850060,进行预约看样。
13.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转让宗地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转让宗地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环保责任等风险承担。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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