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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担保函》《出租物业安全管理一揽子协议》(包括《安全、消防、综治、环保管理协议》《承租物业安全交底》《承租物业安全风险告知书》)《交付使用确认书》《廉洁合同》《承租物业安全条件承诺书》等版本签署合同及相关附件。
1. 租赁物挂牌期间,意向承租方可自行联系出租方查阅租赁物产权资料、知悉租赁物的产权情况及规划性质、用途、现状,出租方积极提供租赁物现有的权属证照,意向承租方自行评估现有证照是否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意向承租方已知悉租赁物权属情况,意向承租方参与并登记报名前须确认对上述出租标的现状已充分了解及无异议。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以物业权属情况及物业用途、物业现状及其他情况为由不履行合同及补充约定的各项义务。
2. 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外观、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装修装饰状况、水电、排水、排污系统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等)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参与并登记报名前即确认对上述出租标的现状已充分了解及无异议。
3. 租赁物证载面积共计为1423.45㎡,具体物业出租面积和规划用途详见附件《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41号自编1号首层之二等7处物业租赁明细表》。本次出租用途按房产证规划用途出租,承租方须按照出租用途使用,因该租赁物业建成历史较久,相关政策已更新换代,承租方已查阅权属证照等材料,出租方不保证该标的现有的相关资料符合承租方按出租用途办理营业执照、装修工程报建、消防报建等证照的要求,承租方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或无法按出租用途使用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 租赁范围内有历史用房面积411平方米(87平方米附属在自编3号西侧,65平方米和19平方米附属在自编5号上方及北侧,240平方米附属在自编7号上方),上述建构筑物均未办理相关报建及产权证,不包含在本次出租范围内,不计算租金,仅作为配套使用,可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如承租方不使用应以书面方式向出租方提出。因历史原因,历史用房未办理相关权证,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5. 在第3点约定的出租范围内以及第4点约定的配套范围内,如出租面积及其配套使用面积与承租方实际使用面积存在差异的,合同的月租金以及总租金金额均不变,本项目租赁双方确认租金不作扣减。但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建设或第三方自主改造需要搬迁、国家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征收(用)情形除外,前述征收(用)情形按第6点、第7点约定执行。
6. 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建设或第三方自主改造需要搬迁、国家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征收(用),本项目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应在征收(用)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房屋并返还予出租方或第三人。相关主体给予土地补偿款、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承租后合法添附的构筑物、附属物、装修、装饰、设施设备等属于使用权人或实际经营者或承租人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出租方在收到征收单位或收储单位支付的属于承租方补偿款的,且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提供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出租方在3个月内将补偿款支付给承租方。
7. 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建设或第三方自主改造需要搬迁、国家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征收(用),出租方按“征收对应租赁物业面积*对应月租金单价”的方式予以扣减被征收部分租金,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扣减的租赁面积及对应租金(第10点的租赁保证金不作核减)。补充协议签订并生效前,承租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支付义务。因第4条所述历史用房面积合计441平方米不计租,故发生前述征收情形时,租金不作任何扣减。
*租金单价按“价格说明”栏处所述首年月租金构成及递增率的基础上计算,对应月租金单价=当月租金/对应出租标的面积(对应出租标的面积以“价格说明”栏处所示出租标的面积为准)。
8. 承租方应按出租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承租方需变更用途使用的,承租方须了解相关法律政策、按照出租用途使用办理经营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使用,但出租方不保证该标的现有的相关资料符合意向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消防报建等证照的要求,承租方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承租方不得以规划用途与出租用途不一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出租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标的,且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退回租赁保证金,并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9. 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内提前三个月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以提前解除终止合同,该等提前解除终止合同不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出租标的清理完毕,并无条件交还出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仍有余物不撤走,视为承租方放弃物品所有权,由出租方自行处理。同时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提出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权利诉求和主张,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0. 承租方需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相当于成交价首年月租金的三倍金额作合同保证金,租赁期结束后无息退回给承租方。
11. 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比占50%以上股东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担保函》落款签署作为保证人,担保函具体保证条款如下:“保证人接受本合同约定,并对承租方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所有义务及承租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债务,向承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合同约定的事项,出租人解除本合同主张提前收回租赁物的,保证期间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或保证人发出指明的合同解除日期之次日起2年。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债权的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保险费、担保服务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12.意向方须知悉并接受标的占用现状,如新的承租方成交,则出租方在确认成交并原租赁限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清场交付,新的租期自出租方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因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无法正常交付场地给新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新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新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意向方确认为成交方后,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本所应收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部分预付租金,如存在差额部分由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缴纳补足。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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