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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意向承租方已完全知晓本物业现状为:设计大厦规划的建筑功能为办公,本物业未完成整体综合竣工验收,并对物业的现状(产权情况、用地、规划、报建和消防情况、房屋结构、机电设备及使用性质等)和建设进度等基本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以现状承租。意向承租方完全知晓、充分了解的本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
1.本物业所在设计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等16个村经济合作社、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本物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等16个村经济合作社的地块,本物业权利人同意展贸城公司出租本物业。证载建设位置为番禺区化龙镇地段,现出租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番禺展贸东路200号,同属一个地址,经出租方与属地派出所、街道等部门沟通,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暂时无法提供书面证明,如因此事引发纠纷,由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承租方应知悉上述情况并须自行承担办理经营所需证照的风险。
2.本物业已通过房屋主体结构验收、规划验收,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本物业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一次消防验收)。
4.本物业所在设计大厦垂直电梯已经备案验收。
5.本物业可能存在部分水电等设备未维保、不能正常使用等风险。
6.本物业可能存在不能如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二次装修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的风险。
7.承租方已被告知且完全接受本物业的现状(包括上述风险),我司与承租方应当在交接时对本物业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的现状进行确认,交付完成后因本物业的现状瑕疵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展贸城公司作为出租方给予协助。
8.本物业按现状交付,展贸城公司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和按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 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老旧、产权及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拒付费用、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或索偿,否则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10.本物业现状为占用状态,原租户尚未搬离。成交后,如因原租户不配合交场导致出租方无法按期交付物业的,出租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顺延起租期。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表明已充分知晓该风险,并同意不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赔偿。
11.承租方不得对出租物业再次进行整体转租或整体委托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2.承租方承诺在该物业内不得加工和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物品,不得开展产生噪音、污水以及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活动。
13.承租方须接受展贸城项目物管公司的统一管理。
14.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承租方内部装修如需申报审批的,承租方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规划、建设、消防、市政、交通、环保、环卫等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许可后才能施工;装修完工后,如需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则须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所有涉及的手续和报批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和承担,出租方予以必要的协助。而且,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政府许可文件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5.在承租方租赁范围内,由承租方自行购置并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以及虽由出租方在承租物业移交时提供给承租方的、但已经承租方安装或改装后的消防系统、照明系统、动力系统、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以及承租方对承租物业进行的内部装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和改造等,如地板铺设、墙面加工、吊顶加工等),均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检查、维修、养护及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16.风险提示
(1)出租标的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地块存在被政府收储的潜在风险。一旦启动征收程序,租赁合同可能被强制终止,且补偿对象不是承租方。展贸城公司作为转租方难以向租户提供充分补偿,可能面临租户索赔经营损失、装修投入等诉求。
17.物业相关费用如下:
(1)管理费:3元/平方米/月(包含公摊水费、电梯费、设施服务费、设备设施维保费等);
(2)水费:原则上为公摊费用,已包含在物管费中。如需室内安装独立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算,水费单价按供水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含污水处理费),如遇供水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出租方相应同步调整;
(3)电费:电费单价按供电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如遇供电局调整收费标准,出租方相应同步调整。出租物业统一使用配置智能电表,智能电表初装费由展贸城公司承担。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由承租方自行充值缴费,公摊电费另行计算;
(4)租赁保证金:按不低于合同末年末月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
(5)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按不低于合同月物业管理费标准的2倍收取;
(6)安全生产保证金:按1,000.00元/宗收取;若承租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展贸城公司有权从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罚金。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方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凭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收据原件无息退回。
18.本项目信息公告的交易合同版本为格式版本,如公告附件版本的交易合同版本与本项目信息公告条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信息公告为准。本项目信息公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作为交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须按约定履约。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意向方承诺诚信经营,意向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记录:意向方与出租方于挂牌公告截止当日17:00前欠租欠费记录(经催告后已清缴的除外)和合同、侵权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意向方须作承诺相关情况以出租方核实的情况为准);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全国范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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