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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本次招租标的为《房地产平面附图(测字:C1859)》中全部红色阴影标注物业单元,该批物业历史经营期间内部分隔墙体已全部拆除,与非出租方权属物业打通连通,无物理分隔边界。
2. 所有投标单位已现场踏勘并充分知悉标的现状:承租方无论后续经营用途,均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自然日内,严格按照本附件《房地产平面附图》载明的各红色权属单元原始分隔边界,完整复原全部分户墙体、门窗、隔断、基础管线分隔设施(含独立计量设备),恢复至图纸原始独立分户格局。
3. 墙体复原全部成本由承租方全额包干承担,包含但不限于:墙体土建、砌砖抹灰、门窗制作安装、水电管线分路隔离(含独立计量设备)至各分户确保通水通电、消防分隔整改、图纸复核测绘、竣工验收、住建/物业报备、垃圾清运、施工安全、税费、第三方监理、复原完工测绘确权等一切费用,出租人无需承担任何支出。
4. 复原施工标准要求:
(1)严格以本附图红线/红色阴影权属边界为分隔基准,不得偏移、缩减、合并任何红色标注单元;
(2)墙体耐火、承重、分隔标准符合广州市建筑、消防规范;
(3)完工后提供复原竣工图纸、现场照片、测绘报告,需经出租人、物业、权属核查三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得追讨对出租标的前期进行复原装修之一切费用的索赔。
5. 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支付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合同期末月租金的2倍)及第一个月租金。
6.出租标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对租赁物进行管理)、水费(由承租方按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委托出租方缴付)、电费(由承租方按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委托出租方缴付)、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为商业,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8.该物业项目设计定位为:商业。该物业不允许承租方分转租。
9.承租方知晓租赁物的消防情况,承诺负责对租赁物存在的消防问题进行消防系统(安装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并配置储存所需的消防设施,制定可行性消防安全整改方案、出具消防规范设计图纸,整改必须符合政府部门、出租方的要求,消防整改及验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承租方全部保证金,且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出租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政府罚款或第三方索赔等。
10.承租方知悉并接受物业用途及消防瑕疵,负责自行办理该类物业的相关改变用途使用的政府报批相关手续(包括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等手续)及消防许可等相关证照并承担可能无法办理的风险,传盖章版扫描件。消防许可等相关证照等事宜,并向物业所在物管公司履行报备手续,承租方不得以物业用途及消防瑕疵为由向出租方追讨责任,包括索赔、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
11.承租方知悉并接受物业用途及电力设施,负责自行按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办理用电增压,扩容手续。承租方不得以物业用途及电力瑕疵为由向出租方追讨责任,包括索赔、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
12.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在出租标的幕墙外及走廊外墙附加物件、涂刷涂料或作出更改。承租方须保持出租标的门前及走道的整洁与畅通,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承租方搬运物品时若污损公共通道或有遗弃物,应自行清理干净,否则由出租方或管理方代为修复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租赁期内遇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及出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十天内,无条件将租赁物交回出租方。承租方未违约且结清所有费用后,出租方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有关一切拆征补偿问题归出租方处理,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补偿费。
1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须在出租方收回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将出租标的(含加建部分<如有>)及出租标的内的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交给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出租标的的重新装修或新增加的设备等物,在迁出时应予以保留并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自愿放弃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如有)之一切费用的索赔。
15.出租标的占用中,起租日期不早于原合同期满次日,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承租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后,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交付场地使用,交易双方可解除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出租方按标的现状交付。
16.其他披露内容见公开资料租赁合同范本。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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