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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署页及其附件、品牌服务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版本签署。
1.如出租方因发展或实际经营需要提前收回场地,出租方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场地交还给出租方,除按比例退还承租方提前支付的未实际使用场地天数的租金外出租方不需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据此追究出租方法律责任。
2.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和按指定用途出租,承租方自行了解后知悉并接受租赁物业的各项细节情况。承租方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老旧、产权及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拒付费用、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或索偿,否则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租金不包含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21元/㎡/月的标准收取。
4.保证金:
(1)租赁保证金:按合同末年末月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
(2)水电周转金:每铺收取1000元。
(3)质量保证金:每铺收取3000元。
(4)进场经营证保证金:300元/人。
5.其他费用:
(1)智能电表服务费:智能电表服务费600元/个。如果承租方曾向出租方缴纳相应服务费的,且承租方本轮合同承租商铺与上一轮合同承租商铺一致的,无需重复缴纳;如果承租方曾向出租方缴费,但承租方本轮合同承租的商铺与上一轮不一致的,承租方应缴纳智能电表服务费300元/个。若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导致经营单位须二次提供旧电表拆卸、新电表安装调试等服务的,承租方需重新缴交智能电表更换费300元/个。
(2)电费:自用及公摊电费单价按供电局标准收取。铺内自用电量按物业对应的电度表实计,公摊电量按实际发生电量进行分摊。以上费用收取标准均为基准价,出租方根据市政电费价格的调整而进行同步调整收取标准。
6.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的管理,向出租方自行缴交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实际收取标准为准)。
7.承租方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产权情况、法律性质、用途(房产证载用途为办公)、环境。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消防合格证等及手续,自行承担办理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承担相关费用,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办理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所有承租方改造的设备设施权属在合同终止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不退还交易服务费。
8.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9.本项目信息公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作为交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须按约定履约。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火责任书、不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及严格执行市场管理规定承诺书、廉洁经营准则、品牌服务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版本签署。
2.我方已知悉出租标的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事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与责任。
3.我方承诺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良好,于挂牌公告截止当日 17:00 前没有欠租欠费记录(经催告后已清缴的除外)和合同、侵权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意向承租方须为诚信经营,意向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均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全国范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向方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意向方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意向方未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4.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所承租物业必须符合出租标的商城规划用途。
5.我方承诺经营电子数码产品等周边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码产品的批发、销售、制造、生产、研发等。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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