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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标的资产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标的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出租,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特别 告知
一、本次租赁标的为新源县公安农场内农业用地,共计33个标段,总面积12455亩,土地性质为农用耕地,仅限用于农业种植。
二、承租方不得将承租土地转租、转包、分包、抵押、担保、转让或交由第三人种植、使用,也不得以合作、合伙、联合种植、土地托管等名义变相转租。
三、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仅限种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农作物。不得种植转基因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作物。严禁在农场地界内放牧牲畜。
四、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旱田改为水田,若出现此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时将土地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全权负责。
五、承租方连续闲置土地超过15日或明显放弃耕种,即认定为弃耕。出现弃耕情形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代为耕种管理,所产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六、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土地进行滴灌等设施建设,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上报出租方所属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7日内,承租方须自行拆除、搬离滴灌等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样貌;逾期未拆除搬离的,视为放弃所有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七、承租方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承租土地履约保证金,土地、林地、水利设施等资产安全及地膜、垃圾清理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八、承租方自愿向出租方出义工,每年每100亩出一个义工(每个义工须义务工作一个工作日,具体日期及工作内容由出租方安排),主要用于土地的防洪、清挖排渠、维护道路、清除杂草等劳务。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电费,如因承租方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电费或造成水、电资源浪费产生纠纷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十、承租方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土地,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鱼塘、畜圈等,如确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必须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合同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执行的可由出租方评估后,委托第三方拆除,拆除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十一、承租方在承包土地期间,有义务和责任承担承租土地区域内的林木不被盗伐、焚烧,凡出现承租土地区域内盗伐、焚烧林木的,按照林木的体积大小,每棵以200至500元不等从土地、林木、水利设施等资产安全及地膜、垃圾清理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支付。
十二、承租方严禁在田间地头留置剧毒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对于农药包装物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处理。如确需施用农药时,应在四周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标识,留置农药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三、承租方需要生活或农用电的,须经甲方许可由承租方自行建设并缴纳相关费用。对于承租方未经农场同意而擅自架设的电杆、私拉(接)的电线,农场有权要求其拆除并追究承租户相关责任;因承租户擅自架设电杆、私拉(接)电线导致人员伤亡或火灾的,由承租户担负全部责任。
十四、意向承租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十五、承租方承租土地为高标准农田的,要自主维护好田间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须自行修缮,费用由承租户承担;合同期满后要保证田间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出租方的验收标准。对于高标准农田共用设施设备如泵房、沉砂池等须承租户共同维护,保持共用设施完好可用,共用场所的卫生由承租户共同保持并定期清扫。
十六、本次租赁公告内容和待签《土地租赁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待签《土地租赁合同》为准。意向承租方应重点了解租赁合同全部内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按合同内容履行承租义务。
十七、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八、其他相关条件详见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标的信息一览表》。
交易 条件
钱包支付/一次性支付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职公职人员不得报名竞价。
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其他要求:报名主体须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自然人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二是自然人与出租方有债务关系;三是自然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土地或合同等纠纷;四是自然人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五是自然人存在其他不符合竞价条件的情形)。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不存在优先权;
二、不接受联合承租;单独租赁;
三、租赁土地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土地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土地出租项目涉及土地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土地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土地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土地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土地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土地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者金额。
五、本土地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六、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七、移交土地: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于2026年12月25日与出租方共同办理租赁土地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土地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土地,则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九、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土地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承租方交易费用: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服务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土地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十一、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租赁土地移交、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土地重新挂牌出租。
十二、其他交易条件:依照土地租赁合同执行。
一、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2026年9月24日09:00)至报名截止之日(2026年10月28日17:00)止,工作日、非工作日都安排展示。
二、展示地点:新源县公安农场。
三、联系方式:王先生,15609998987,需要预约。
四、注意事项
1.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应在租赁土地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严格遵守租赁土地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租赁土地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租赁土地或拒付成交租金及服务费。因意向承租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交易保证金设定详见标的列表。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土地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土地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
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
(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土地竞价,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土地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土地未成交的;
(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租赁土地未成交的;
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土地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六、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
(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
(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七、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八、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明细表.pdf
农用地承租方报名资料.zip
土地租赁合同.pdf
特别 声明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新疆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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