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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整体呈东西走向,2号线一期起自万春湖路站,终至鸠兹广场站,线路全长15.787km。芜湖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于2021年正式开通试运营。
本次出租的芜湖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现均为闲置状态,每个点位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具体以出租方指定位置为准。
出租标的具体设备业态、租金底价等明细如下(含税):
标的编号
标的名称
设备业态
位置
五年期租金底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N0122FCZZ262387
芜湖火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04
饮料机
公共区立柱1(闸机外)
29,160.00
3,000.00
N0122FCZZ262388
芜湖火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05
公共区立柱2(闸机外)
N0122FCZZ262389
芜湖火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06
公共区立柱3(闸机外)
N0122FCZZ262390
芜湖火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07
站台立柱1
20,400.00
2,000.00
N0122FCZZ262391
芜湖火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08
N0122FCZZ262392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09
公共区近购票机1
N0122FCZZ262393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0
公共区近购票机2
N0122FCZZ262394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1
公共区近购票机3
N0122FCZZ262395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2
付费区直梯1(闸机内)
N0122FCZZ262396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3
付费区直梯2(闸机内)
N0122FCZZ262397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4
付费区近服务台1(闸机内)
N0122FCZZ262398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5
付费区近服务台2(闸机内)
N0122FCZZ262399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6
付费区近服务台3(闸机内)
N0122FCZZ262400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17
站台中部1
N0122FCZZ262401
神山口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18
站台中部2
N0122FCZZ262402
徽州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19
15,600.00
N0122FCZZ262403
徽州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20
公共区出入口1(闸机外)
N0122FCZZ262404
徽州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21
13,680.00
1,000.00
N0122FCZZ262405
徽州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22
N0122FCZZ262406
梦溪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23
公共区立柱(闸机外)
N0122FCZZ262407
梦溪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24
N0122FCZZ262408
梦溪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25
N0122FCZZ262409
梦溪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26
N0122FCZZ262410
梦溪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27
N0122FCZZ262411
文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28
N0122FCZZ262412
文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29
N0122FCZZ262413
文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30
N0122FCZZ262414
文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31
N0122FCZZ262415
文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32
N0122FCZZ262416
海晏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33
N0122FCZZ262417
海晏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34
N0122FCZZ262418
海晏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35
N0122FCZZ262419
海晏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36
N0122FCZZ262420
海晏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37
N0122FCZZ262421
政务中心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38
13,080.00
N0122FCZZ262422
政务中心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39
N0122FCZZ262423
政务中心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40
公共区出入口2(闸机外)
N0122FCZZ262424
政务中心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41
11,760.00
N0122FCZZ262425
政务中心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42
N0122FCZZ262426
万春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43
N0122FCZZ262427
万春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44
N0122FCZZ262428
万春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45
公共区出入口3(闸机外)
N0122FCZZ262429
万春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46
公共区出入口4(闸机外)
N0122FCZZ262430
万春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47
公共区出入口5(闸机外)
N0122FCZZ262431
万春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48
N0122FCZZ262432
万春湖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49
N0122FCZZ262433
云从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50
11,520.00
N0122FCZZ262434
云从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51
N0122FCZZ262435
云从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52
N0122FCZZ262436
云从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53
10,200.00
N0122FCZZ262437
云从路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54
N0122FCZZ262438
神山公园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55
N0122FCZZ262439
神山公园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56
寄存柜
5,760.00
N0122FCZZ262440
神山公园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57
N0122FCZZ262441
神山公园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58
N0122FCZZ262442
神山公园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59
N0122FCZZ262443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60
公共区近出入口1(闸机外)
N0122FCZZ262444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61
公共区近出入口2(闸机外)
N0122FCZZ262445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62
N0122FCZZ262446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63
N0122FCZZ262447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64
付费区直梯3(闸机内)
N0122FCZZ262448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厅层Z1-165
付费区直梯4(闸机内)
N0122FCZZ262449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66
站台候车室外侧1
N0122FCZZ262450
鸠兹广场站自助售货机点位站台层Z1-167
站台候车室外侧2
(二)租赁期限:5年,交易双方签订《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后,自本次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三)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如需勘查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
三、出租方
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出租标的5年租金底价: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分十期(每期为六个月)支付,具体各期支付比例如下:
a.第一至第六期的每期租金均为出租标的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9.705%。
b.第七至第八期的每期租金均为出租标的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10.19%。
c.第九至第十期的每期租金均为出租标的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10.695%。
(2)第一期租金自《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结束前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按出租标的首期租金的50%同等金额计算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自《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租金的一部分。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在报名前已详细阅读本公告及作为公告附件的《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样本),一旦递交竞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公告及《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
(3)意向竞租方承诺: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任何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具体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根据出租方的实际情况现状交付,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须严格遵守芜湖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7)意向竞租方承诺:除用于乙方自身产品宣传外,承租方不得利用机器进行任何静态或动态广告宣传(包括公益广告)。承租方进行自身产品宣传(静态或动态)时,不得使用低俗、有碍观瞻、歧义等文字或图片(图形)。
(8)意向竞租方承诺:每个点位不超过1.4㎡。具体位置可能会受站厅、站台条件等限制而有所变动,最终按实际交付位置为准。
(9)意向竞租方承诺:电费按照政府供电部门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根据自助售货机额定功率计算电费。
(1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如《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并将出租标的恢复至出租方同意接受的状态,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14)意向竞租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租金、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25日。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3)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25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竞租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竞租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竞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竞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竞租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的;
b.意向竞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骗取承租资格并成为标的承租方;
c.意向竞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扰乱交易秩序。
(2)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3)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手续
1、本项目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ccjex.com),如有疑问请致电(方经理 0553-3117538)咨询。
2、承租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竞租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承租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承租方公章。
②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承租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租事宜的)。
(六)交易方式
1、对于每一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一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七)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
(八)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九)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双方签订《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6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车站自助售货机点位出租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自助售货机点位租赁合同(样本).pdf
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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