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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鄂尔多斯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瑞
联系电话:18686233341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告知
1.此次出租资产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1号附2、3、4、5、6、8号底商,共6间底商分别招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出租房产面积误差调整租金。房屋内家具、家电等资产不在此次出租范围内。本次出租标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承租方经营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或者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2.各出租项目租期均为3年,租期内租金不变,挂牌价为1年租金底价,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
3.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提前三十日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通知期满后出租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需按期腾空并交还房屋。
4.本次出租资产不得用于从事传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不得经营可能产生污染的各种作坊、危、化工类相关产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因违反约定造成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标的状态详见《房产出租明细表》,标的状态为租赁的(租赁到期日详见《房产出租明细表》),如最终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租期开始日期续接上一租期,租金按最终成交价计算;如最终承租方为新承租人,出租方负责协调原租户在5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
6.《房产出租明细表》中标的状态为租赁的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租赁权。不放弃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方应在房屋招租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提交承租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原承租方行权方式如下:(1)原承租方与其他意向承租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承租方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承租方无更高报价时,原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如其他意向承租方继续报价,而原承租方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如原租户行使优先承租权,但未成为最终承租方,则原租户最晚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原租户延迟退房的,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7.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工作。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 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勘验联系人:王女士 18686233341。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每年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租期租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将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和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支付,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每年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租期租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押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标的交接: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租赁房屋的租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不包括承租方依据最终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物业费、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5、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将成交房屋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房屋设施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承租方如有装修的需求,需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且取得相关装修手续后装修,承租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并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出租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7、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 变出租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 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承租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承租 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 过程中,承租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 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转租的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租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交换使用、合作、联营、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等任何方式让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承租方如拟将租赁房屋用于出租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应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承租方应独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且即使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出租方无须为承租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9、承租方于租赁房屋开业前,应完成国家相关部门的全部审批、登记、备案等,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如承租方不办理(或未能办理)上述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方不得主张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
10、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要合法经营,并要服从和接受出租方及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1、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还租赁房屋,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及干净、整洁。
12、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 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4、税、费的负担:房屋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水、电、燃气、采暖、卫生、工商、税务、物业管理、垃圾处理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涉及原租户的,按照原租赁协议执行),房屋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一切其他税、费(包括 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电话网络使用费及附属设施及绿化等一切费用)均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并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因迟延交付上述费用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5、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6、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按系统提示交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房产出租明细表,截止时间2026-07-31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承租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年租金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全额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申请书.doc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x
资产出租参考明细表(仅供参考).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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