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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产权情况、水电、设备设施和指定用途出租。
2. 出租方按物业现状进行交付,承租方自行修复漏水、解决消防手续等问题。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物业实际交接时间。物业实际交接时间以交接通知书的约定时间为准,无论承租方是否按时到场均视为承租方已按约定时间接收场地。自物业实际交接之日起,所有合同约定费用开始计算。若承租方在出租方发出交接通知书后超出一个月仍不接收物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承租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出租标的首层室内西南侧有一处靠近楼宇配电房的自行车库(约200㎡)、门前区域(现状停放车辆)承租方不得私自使用该位置。承租方需自行与属地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商车位使用事宜,并按实际使用之时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承租方若因私自使用该位置引起小区业主等相关权益方的投诉等问题,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处理相关投诉问题,保障现场正常经营秩序,避免发生维稳事件,如发生投诉、维稳等不稳定事件,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承租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且出租方将视事件实际情况,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回收场地,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4.出租标的尚未取得产权证,现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意见书(穗规划资源核实[2025]312号)》 、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公消(建)验[2002]第1092号)》 、 《关于兴建综合楼的消防安全问题的复文( (93)穗公十二建字第103号)》 ,意向承租方登记报名前须充分了解并已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产权现状并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承租方需要自行评估该项目消防办理情况,后续需自行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出租方不负责办理任何手续。承租方须自行评估出租物业现状设施条件是否具备经营及改造可行性,且消防设施整改、投入工程及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消防控制室并安排24小时在岗人员值班(值班人员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等相关资格证书),同时需办理承租物业的消防申报验收手续,且必须在取得政府住建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须自行与相关部门沟通物业门牌有效性、租赁备案、消防报建、营业证照办理等经营许可证件事项,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租赁备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或者主张补偿赔偿等任何权利。若承租方未取得物业经营或消防许可等资质进行违规经营,出租方将按合同违约处理,没收租赁保证金,收回场地。
6.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前,须事前购买物业装修相关保险,且须事先将施工设计图纸交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办妥一切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改造过程中有任何安全问题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前,需自行做好与小区物管和周边居民等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调工作,装修期间如遇到投诉信访情况,须自行与投诉人、物管、居委及街道等单位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出租方不负有解决相应问题的责任与义务。
7.该物业空置多年,场内存在供水供电设备设施及水电管线老化故障;消防设施设备老旧损坏缺失、消防系统故障;墙体、天花板、管道有一定的损坏及局部渗漏水;门窗有部分损坏;物业没有配套管道煤气等问题;承租方须充分考虑物业经营难度。出租方按现状交付,承租方需按照现状承接物业并自行处理解决物业存在的瑕疵问题,不因物业存在以上瑕疵向出租方要求维修与补偿。前述的物业瑕疵问题是出租方根据已了解的情况做出的适当披露,承租方须全面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因承租方未充分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检查,导致潜在隐患或不利因素未能及时排除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及不利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8.隔油池与烟道:裙楼内无专用烟道,如承租方经营餐饮业态,需自行增设烟管/排烟设备等以及污水废水处理设备设施,相关费用由中选单位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结束后,如下一期继续对外招租,该类排烟设备、污水废水处理设备按残值(由独立第三方评估)由新合同的中选单位来承担。如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出租方未能确定中选单位,该条款自动解除。该项目基本不具备加装化粪池、隔油池等土建构筑物设施的条件。涉及经营性厨房的油烟、污水等的排放问题,承租方须征求业主意见,同时,须向政府专业主管部门报批并按审批的要求实施。
9.承租方如进行分租,当承租方的分租月租金收入超过22万元(按承租方与分租户的分租合同的租金及管理费收入合并计算,如承租方实施自营策略,同样按自营部分的收入流水+分租户的合同租金及管理费综合计算)时,出租方有权将超出月租金22万元的10%作为租金分成向承租方收取。当实际使用人的分租月租金收入超过27万元时,出租方有权将超出月租金22万元的15%作为租金分成向承租方收取。当实际使用人的分租月租金收入超过32万元时,出租方有权将超出月租金22万元的20%作为租金分成向承租方收取。承租方须将分租合同报备出租方。
10.承租方须按合同期内末年末月的3倍租金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如本次公开招租的保证金少于承租方应缴的租赁保证金的,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11. 承租方承租本物业的同时,须接受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的管理。物业管理费标准为2元/㎡/月,按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按租金的缴费时间同时向出租方缴纳。承租方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水电周转金(具体以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准),并按照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水、电费收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时间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水、电费。
12.承租方承租物业后,不得将物业全部整体转租,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进行分租,但单个分租面积不得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的50%,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回收场地,全部没收租赁保证金。
13. 承租方须按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法规,自行办理装修的有关装修、消防、卫生、质检等报建、报批手续,物业装修完毕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和出租方检查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4.意向方登记报名前须前往现场实地勘察物业并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及咨询。意向方已充分知悉出租方在招商文件中披露的物业瑕疵状况及风险,确认在知悉并接受瑕疵状况或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响应,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无权再以物业存在瑕疵或风险为由向出租方或权属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出租方披露的信息仅是出租方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掌握的、认为有助于各意向承租方参与竞投工作所提供参考的信息,该些信息表达或会不完善或不完整,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第四条情形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有信誉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或处罚记录,无重大债务纠纷情况。不曾与广州地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发生违约纠纷且截止至信息公告发布当日仍未履行违约责任。
5.我方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且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我方的承租行为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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