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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及委托挂牌价
序号
标的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号
结构
用途
证载建
筑面积
(m2)
挂牌价
(万元)
交易保证金
1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延寿巷8号第1单元12层001室
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68941号
钢筋混凝土结构
办公
937.56
741.6100
222.0000
2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延寿巷6号第2单元8层801室
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68936号
住宅
100.40
94.1752
28.0000
3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东岗西路455号第1单元20层2006室
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68933号
93.17
81.4306
24.0000
4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一号楼四单元5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42号
框架
100.48
38.8858
11.0000
5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七楼四单元3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67号
96.72
43.1371
12.0000
6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七号楼四单元3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66号
43.5240
13.0000
7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七号楼四单元4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64号
8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七号楼四单元5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65号
44.0076
9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七号楼四单元7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71号
96.71
10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八号楼一单元4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23号
96.55
43.4475
11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八号楼一单元5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24号
44.3165
12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1十号楼二单元3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57号
137.01
59.8734
17.0000
13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二单元3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56号
136.4
59.6068
14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楼二单元4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58号
15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二单元4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51号
136.40
16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楼二单元5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55号
61.1065
18.0000
17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二单元5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52号
60.8344
18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县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二单元7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53号
19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二单元7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78号
20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三单元3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77号
21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三单元4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73号
22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三单元5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76号
23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三单元7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79号
24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三单元8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74号
25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四单元3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142号
136.69
53.9926
16.0000
26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号楼五单元5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143号
95.68
37.8893
27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一号楼一单元3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84号
97.87
39.4416
28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一号楼三单元4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85号
98.50
39.6955
29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三号楼三单元5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90号
96.78
37.5506
30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四号楼二单元4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293号
100.57
39.7252
31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四号楼四单元301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183号
101.18
39.9661
32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四号楼五单元3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672号
33
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小区十四号楼五单元402室
陇房权证巩字第18182号
备注:
1.挂牌价为含税价。
2.成交后转让方可开具5% 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基隆大厦、东岗西路中兴大厦,定西市陇西县中天家园
转让方名称: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住宅类房产(32套)、办公类房产(1套)。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查阅并充分了解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独立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标的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主体资格条件。若因自身判断失误或不满足登记条件,引发的全部责任与法律后果,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中天家园30套不动产中,其中部分标的证载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①七号楼四单元301室、七号楼四单元302室、七号楼四单元401室、七号楼四单元501室、七号楼四单元702室、八号楼一单元401室、八号楼一单元502室、十号楼二单元301室、十号楼二单元302室、十号楼二单元401室、十号楼二单元402室、十号楼二单元501室、十号楼二单元502室、十号楼二单元701室,上述标的证载总层数为13层,实际地上总层数12层,地下1层;
②十号楼五单元502室证载总层数为7层,实际地上总层数为6+1层(6楼带跃层)即为7层。
③十四号楼四单元301室、十四号楼五单元402室,证载土地使用年限至2077年7月30日,实际土地使用年限至2077年11月29日。3.以上标的成交后,甲方有协助配合受让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补正登记信息的全部义务,并负责提供登记机关要求的依据、证明文件等。
1.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意向受让方按上述方式参与交易程序,成交后,由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转让标的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价款等,且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转让标的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2)需贷款的:
①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首付款(首付款金额高于交易保证金时需补交首付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60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贷款部分)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②若因标的所在地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交易资金需存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资金监管专户的,从其规定执行。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剩余款项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5.甘交所集团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并在标的移交前,根据转让方要求,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转让标的为房产,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应充分了解标的所在地区的权属转移登记、产权登记补正变更(如需)、缴税等相关政策。成交后,转让标的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缴税数额较高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标的,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6.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转让标的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和权属转移登记、产权登记补正变更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权登记补正变更时所涉及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转让标的移交前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物业等)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涉及办理水、电、暖等户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必须配合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所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9.转让标的成交后的不动产面积及坐落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坐落与公告、产权交易合同所载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出现差异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10.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积勘测误差)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1.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2.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须按本报名流程的规定自然人签字按指印、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原件备查。
1.交易保证金交纳起始时间 2026-03-05 09:00 截止时间 2026-04-01 17:00,到账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转让标的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甘交所集团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产权交易合同(待签样本)-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市陇西县的33套房产转让.pdf
徐经理,联系方式15002553172
王经理,联系方式17739927552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ggzyjy.gansu.gov.cn/ggzyjy/index.shtml
2.甘交所集团网站www.gscq.com.cn
3.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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