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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 告知
1、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即享该标的探矿权,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为:T1500002010072050041514,矿权证显示有效期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6日,勘查面积为5.08平方公里。
3、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包钢集团天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探矿权转让相关事宜,天元矿业负责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价款结算等事项。
《评估报告》等文件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1、缴纳:金额330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3、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或公告截止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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