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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呼和浩特开投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裴女士
联系电话:15147959000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房产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西街48号新世纪广场商业楼4层1号;房产建筑面积约:2770.67㎡ ;用途:商场;现状:目前标的由商场管理方使用,出租方承诺在新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首期租金、承租押金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负责腾空标的,延迟腾空,则租期按延迟的日期,相应无偿延长租期。
2、本次出租标的房产以现状出租,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自行留存音视频、照片等勘验记录,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方成交后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根据标的的功能定位从事的相关业态,严格遵守政府、商场的管理制度,具体情况请勘验时与出租方、商场详细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标的房产交接后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物,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及赔偿责任。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本次出租的房产、土地、附属构筑物成交后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而发生变化。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先付后用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实测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在此条件下进行后续承租并按出租方要求进行维修改造。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月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3、承租押金: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直接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后1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4、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房屋的维修、改善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产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产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成交后进行装修,装修须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私自更改水、电、暖设施。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搬离属于承租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墙面、地面等形成的不可拆卸的,但保持完好可以使用、具有价值的装修不得拆除,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6、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做其他其他损害出租方的行为;标的转租、转包须符合商场的管理规定、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7、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卫生、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采暖、卫生、物业费、商场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8、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商场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生政府等相关部门要求出租标的进行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责任。
9、标的资产出租后,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由承租方造成的经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1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0-19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 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服务费、押金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除保证金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已交纳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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