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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
管理方名称:内蒙古大学奥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管理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合作经营是管理方真实意愿表示,用于招选的标的产权权属清晰,管理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管理方本次招选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管理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管理方在招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管理方义务。
管理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管理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招选的售货机点位占地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调整合作管理费用,不因投放台数变化调整交易服务费。本次《合作经营合同》期间增加台数时,按照本次成交管理费÷22计算每台单价,新增售货机合作开始时间以新增实际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与本次《合作经营合同》结束时间相同;如售货机有新增,则当年的营业额以新增后的数量计算。
2、请各意向合作经营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管理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经营业态:本次招选标的为售货机摆放点位,仅用于售货机经营,不得改变用途,否则管理方有权立即解除《合作经营合同》,无偿收回招选标的、扣除全部押金并追究合作经营方违约责任。
4、投放点位属于内蒙古大学,统一授权由内蒙古大学奥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5、本次招选合作经营方,合作经营方须严格按照公告中限定经营范围使用,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物,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合作经营方负责。 若合作经营方出现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宣传不法广告等情况,给管理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招选标的、扣除全部押金并追究合作经营方违约责任。
6、合作经营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管理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因意向合作经营方原因导致重新招选的,取消该合作经营方再次参与管理方在五年内进行的任何项目资格。
9、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合作经营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年一付
1、意向合作经营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在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关零售业务(提供营业执照);2、意向合作经营方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表,确保商品采购、销售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规范;3、意向合作经营方拥有至少3年自助售卖机运营经验,且近3年内有不少于2个高校自助售卖机项目成功案例(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且仅认可签约主体与意向合作经营方完全一致的名称;4、意向合作经营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信用中国截图)。
与合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招选相关条件
1、意向合作经营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合作经营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合作经营承诺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方或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合作经营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合作经营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为违约,管理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合作经营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合作经营承诺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在确定最终合作经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合作经营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合作经营方在收到中心与合作经营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管理费及押金支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管理方在收到首期管理费及押金后20个工作日内与合作经营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中心在收到合作经营合同及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除首期管理费外,管理费由管理方和合作经营方自行结算,第二年度起管理费在上一年度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合作经营方直接打入管理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双方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上年度营业额,如年度管理费低于年度营业额25%的,经双方确认,合作方于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须补交的上年度管理费转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合作期终止时,双方核算管理费,如涉及补交的,合作方应于合作终止30个工作日补交。
4、如合作经营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管理方有关管理条例、合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经营、对外转租、擅自改变用途或未按合同要求经营至合作期满等,管理方有权扣除押金相应数额及单方解除合作经营合同。
(1)当交付的押金余额不足原额的二分之一时,合作经营方必须在3日内补足押金。
(2)如果因合作经营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则全额扣除押金余额,并取消其再次合作资格,列为不受欢迎商户。
(3) 如合作经营方在合作期内未出现公告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合同期满后,押金无息原额退还。
二、合作经营方经营要求
1、合作经营方在合作经营期间须严格按照管理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2、设备、设施由意向合作方自行配置。室内的水电管线、灯具、插座、开关、门窗玻璃、墙面等设施设备均由意向合作方负责维修。
3、合作经营方经营其他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4、合作相关其它条件及未尽事宜以管理方、合作经营方最终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合作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合作经营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5、其他费用承担: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用;自助服务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设备购买及安装、调试、运营服务、维保服务、水电线路墙面改造等费用;合作期间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由合作经营方承担,并同时承担相关人员工资、安全责任、卫生防疫(含年检)及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责任事故以及各类涉法事件责任。
6、合作经营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x
合作经营申请书.doc
合作经营承诺书.doc
现场勘验表.doc
授权委托书.docx
1、缴纳:金额1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8-0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合作经营方,管理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合作经营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管理方原因,如意向合作经营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管理方及合作经营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管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经营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管理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合作经营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合作经营方后无故不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与管理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付清年管理费、交易服务费及押金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管理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合作经营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行为且招选成功,中心在收到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从保证金中扣除合作经营方交易服务费,并将剩余保证金部分原渠道无息退还合作经营方。
(2)无以上违约情形,若招选不成功,中心在确定合作经营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合作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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