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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欣茹
联系电话:18999960865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资格 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后即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视为已充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相关披露内容,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公告全部条款。
2.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股交中心及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其提供的任何介绍、评价(包括资料、图片、口头说明等)仅供参考,不构成担保。
3.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公告、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认可其现状及潜在风险(包括经营、行业、政策等);承诺自行承担一切风险及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查验标的。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完全接受标的现状(含瑕疵),自愿承担全部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标的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提交报名材料。资格审查通过后,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方可取得交易资格。未成交者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6.标的信息仅供参考,转让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核实标的现状、瑕疵及政策风险,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无异议,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价款或要求退还标的,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7.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自行承担政策调整导致的登记风险,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缴纳:金额60000.00元,按系统提示缴纳。
2、资产转让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股交中心依据《新疆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组织资产转让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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