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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2007901541779;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30号。
特别 告知
1. 本次出租的车位坐落位置: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30号,停车位数量为290个。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但租金不因实际勘验面积情况调整。土地证书号为包国用(2006)第400145号,承租方租赁该标的用于“地上停车位”,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如有违法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本公告约定的租赁用途。证载权利人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否。
标的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1)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方应在标的招租交易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标的承租申请,提交承租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承租;(2)承租方行权方式如下:a、承租方与其他意向承租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b、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c、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租方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承租方继续报价,而承租方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7.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标的出租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本公告披露承租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9.与原租户相关条款
(1)原租赁合同关键信息披露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存在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8月3日(具体日期以原租赁合同约定及出租方提供的有效文件为准)。原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标的用途、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核心条款,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或出租方)申请查阅,中心(或出租方)将予以配合。
(2)出租项目涉及原租户腾场清退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涉及原租户腾场清退工作的,腾场清退主体为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日期前,完成原租户的腾场清退工作,确保标的在交付时不存在原租户占用、使用的情形,且标的现状符合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若因原租户腾退清退延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出租方自身重大过失之原因,导致标的无法按约定日期交付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应在知晓上述迟延事由后于约定交付日届满前通知承租方,且该等迟延交付不视为出租方违约,租赁期限相应顺延。若迟延超过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日,任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无息退还已收款项,除此之外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个半年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首个半年租金的等额部分(多退少补)。中心收到首个半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个半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2)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半年结算,承租方应于每半年开始的前五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 标的用途限制
承租方仅可将租赁标的用于“地上停车位”用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用途。出租标的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5. 税费负担
(1)租赁期间,土地税等与产权有关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2)租赁期间,营业税等与承租方经营有关的相关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6. 其他特殊约定
(1)承租方负责出租方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无感支付智能化配套设施的建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设备购买、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上述项目所需的一切设备,包括入口设备、出口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线材线管材料、岗亭设备等,并负责停车位、指示线、分道、画线等。
(2)承租方承担停车管理工作人员工资费用及车场公共责任保险等经营费用。
(3)停车场收费标准以发改委给承租方批复为准,若发改委收费标准变化,则执行新标准。承租方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位收费、缴纳税款、场地管理、人员管理、车辆摆放管理、设备维修保养及停车场消防安全等。
(4)承租方免费提供重要接待、相关政府机关检查、预留救护车以及突发事件的绿色通道及车辆进出疏导,保证安全畅通。
(5)出租方负责给承租方提供一间车场监控管理办公室。
(6)出租方职工应将车辆停放于承租方规划的职工停车区域内。出租方职工可享受每月20元/人的优惠收费标准,每月出租方职工停车费用应于停车时间到期前7日由出租方统一交付承租方。(“出租方职工”指:正式职工且所停车辆为该正式职工所有,正式职工人员以出租方制作并加盖公章的纸质名单为准。)
(7)承租方应负责停车场的全部前期建设及收费许可证申办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8)承租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管理经营中不得损害出租方权益及财产,如有发生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9)除各门岗外,承租方还需设专人负责承租方正门、住院部及急诊门前车辆管理,并负责院区内车辆疏导,避免堵塞现象发生。
(10)合同期内,承租方不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公司建立涉及本项目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及转让等关系。
(11)无论任何时候,承租方必须保证出租方救护车正常使用,不得因承租方管理原因拖延出租方救护时间,在停车场内产生的所有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协调,依据纠纷处理结果归属承担相应的赔偿。
注:除本公告已约定内容外,其余未约定事项均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1、缴纳:金额9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3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出租方及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无故不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无以上违约行为,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按公告约定向中心交纳交易价款,其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2)未能确定为承租方的,在网络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承租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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