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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库尔勒博斯腾宾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13779699003
特别 告知
1.本次租赁房产位于库尔勒市人民西路清餐厅1层部分建筑(原鼎火锅)。该楼于1990年竣工并投入使用,砖混结构,共2层,地上2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库尔勒市房权字第9900063292号,证载建筑面积2,059.18㎡,用途为食堂、会议室。纳入评估范围的是该楼1层部分建筑(原鼎火锅),建筑面积为1,080.00㎡。该楼外墙山墙及正面墙面贴瓷砖,铝合金门,不锈钢框玻璃窗,室内原有装修已全部拆除。本次租赁用途为餐饮服务业。2.出租方为将租赁标的改造至餐饮经营使用标准,已实际产生场地改造、整理等前期投入费用,合计约27万元。该费用不属于本次租赁租金对价,不计入租金底价及年度租金总额,系承租方适配经营所需承担的独立费用,由承租方按实际发生金额全额另行支付,相关衍生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双方确认,该费用承担方式为本次租赁交易既定条件,承租方自愿履约,不得就此事项向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抗辩、费用抵扣、退费及赔偿等任何主张。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接受库尔勒博斯腾宾馆有限公司物业费收取标准。联系人:张先生137796990034.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5.本次租赁房产证载所有权人为农二师博斯腾宾馆,为出租方曾用名。6.意向承租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7.本次租赁房产实测面积与评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8.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9.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5万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 ,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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