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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
服务区配套商业
具体见附件1(以实测面积为准)。
不超过30天。免租期装修(设备铺设)期内,若承租方开展试运营等生产经营行为,则视同铺设完成,免租期计算以开展试运营等生产经营行为之日止。
保底营收:4000元/台/年【折合保底租金:1000元/台/年,保底租金=保底营收*25%(固定提成比例)】租金不含公共物业管理费、电费等分摊费用。公共物业管理费用按照35元/台/月缴纳,电费单独装表根据实际用量每月核算。
出租方名称: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8073230778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现有场地条件下实施的招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招租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如该项目出现影响项目正常经营的特殊情况,则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处理方案。湖南联交所仅就本项目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湖南联交所不组织意向承租方进行现场实勘。
2、本项目针对保底营收进行竞价(即意向承租方在系统内的报价为保底营收),请各位意向承租方谨慎出价。
3、在本项目报名及资格审查过程中(或交易完成后),湖南联交所或出租方发现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或作出的陈述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该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审核将不予通过;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将不予退还,由湖南联交所直接将该交易保证金划转给出租方(无需意向承租方的授权委托);同时,湖南联交所、出租方保留追究该意向承租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承租方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招商、招标、出租或采购等活动。
4、本项目成交后,非出租方原因,承租方如出现以下情形将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招商、招标、出租或采购活动,同时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扣除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因自身原因退出或放弃本次交易;②拒绝按本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③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提出附加条件;④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⑤未按照公告及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⑥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⑦未按项目公告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经营相关费用的。
5、标的资产以现状进行交付,若测量面积有出入,成交价与交易服务费均不做调整。若服务区内未设置该项目的专用场地,则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装修标准全额出资,在指定区域新建专用场地,新建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
6、在意向承租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湖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湖南联交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中止、终止或恢复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服从湖南联交所的竞价相关安排。
7、请意向承租方仔细、认真阅读本项目《招租公告》所有条款,一经报名,即视为意向承租方认可本项目所有条款,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风险。
交易 条件
租金支付方式
采用出租方营业收入分账结算平台进行结算。营业收入到账时间为:T+1,即次日结算前日账款,按约定比例自动分账到指定账户。指定账户应以承租方公账户(或分公司账户)为准。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注册时间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有控股及关联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其中一家报名;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登录e交易网站(www.ejy365.com),自行注册账号进行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请按系统提示交纳,若向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之外的账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相关责任由意向承租方承担。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本项目报名的截止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和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湖南联交所将不予受理。
2、在挂牌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完成后,湖南联交所将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以动态报价方式进行竞价并确定承租方。若在上述7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资格审查,则竞价时间将自动延期3个工作日;若延期期间仍未完成资格审查,则本项目自动终结。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项目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3、意向承租方在竞租本次招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保底营收报价(其他意向承租方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意向承租方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将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由湖南联交所直接划转给出租方,无需意向承租方的授权委托)。
4、本次招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备优良信誉,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7、共享按摩椅产品性能要求:
(1)按摩椅应乘坐无异物感,具有多气囊按摩椅功能,启动按摩功能时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至少包含有肩部、颈部、背部、腰部、手臂、腿部按摩功能,产品需至少采用舒适度高的3D机芯(或3D机械手)。附带USB手机充电功能,付费方式必须支持手机常用软件支付(如支付宝、微信等)。座椅缝隙应有效防止小件物品掉落,一旦掉落有取拿措施。
(2)外观尺寸规格:
长度:站立尺寸不超过1340mm,平躺(如有平躺功能)尺寸不超过1800mm;宽(深)度:站立尺寸不超过760mm;高度:站立尺寸不超过1200mm。
(3)用电功率:接入电压220V,工作电压应为人体安全电压(即持续电压不高于24V),额定功率不能超过180w/台。
(4)椅面材料及颜色:椅面材料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颜色与所投放服务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5)按摩椅需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6)应具有能体现上述按摩椅性能指标和参数的产品规格书。
(7)投入使用的按摩椅使用年限不能超过一年(以设备生产日期为准)
8、意向承租方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拥有按摩椅品牌注册商标,或取得该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有效授权(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2)须按照附件1《服务区共享按摩椅(第二批)实际投放点位及投放台数)》执行投放(具体以出租方现场确认为准,最终数量据实结算);
(3)拟用于本项目的同一个按摩椅品牌,须至少在5个大型经营场所内(如商业综合体、机场、医院、高铁站、汽⻋站、服务区)有已投放设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体系和专业安装、维护人员。为确保安全稳定的运营,意向承租方应具有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6人,并提供上述人员2026年5月至2026年7月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5)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共享按摩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包含性能指标、参数的产品规格书。
(6)投入的按摩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不低于25万,并提供有效的保险证明文件。
(7)具有独立按摩椅运营平台,并能实现与出租方线上会员服务平台(“美美哒会员系统平台”)的数据互通。接口须支持实时传输收入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与传输稳定性。承租方须承担相应接口开发、调试及长期运维责任,并提供《技术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2。
(8)在湖南省高速集团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中未被列入黑名单。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9、在最近三年(是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非法转分包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记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0、在最近三年(是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2、本项目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成交后放弃承租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招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是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供《承诺函》)。
13、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或未将履约保证金按时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承租方成交资格,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出租或采购活动。
14、承租方需于出租方审核通过装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未在限期内完成《租赁经营合同》签订的,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5、采取从营收中提成方式支付租金,保底营收提成比例为25% ,采用出租方对公专业结算分账服务系统(集中收银系统),租金结算方式:T+1,即次日结算前日账款,按约定比例自动分账到指定账户,自动分账约定比例为:出租方25%,承租方75%。
双方每月进行月度租金预结算,若当月实际营收提成额大于月度保底营收提成额,则超额部分不予退还,用于抵缴合同期内实际营收提成额不足保底营收提成额月份的租赁费;若合同期内实际营收提成额小于保底营收提成额时,差额部分承租方应在次月10日前支付至出租方合同指定账户。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的,则出租方有权对集中收银系统分账比例进行调整,对差额部分进行追缴。
每一年度结束后双方进行年度对账并清算,该期间实际营收总额与保底营收额进行比较,若实际营收总额大于或等于保底营收额时,以实际营收提成额(计算方式:实际营收提成额=实际营收总额*提成比例)作为该期间租赁费,如实缴租赁费大于应缴租赁费,则多缴部分用于抵缴次年度租赁费;若承租方实际营收未达到年度保底营收的,承租方须在收到清算通知后的30天内将差额补缴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租赁经营期限内如因道路改造、交通管制、服务区关停等特殊情况,导致承租方无法营业的(具体以集中收银系统无经营数据为准,未使用集中收银系统的以出租方书面确定时间为准),承租方需与出租方服务区现场管理机构联系,由出租方服务区现场管理机构核实属于非承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营业的,由出租方服务区现场管理机构及承租方签署中止计租确认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关停水印照片、施工或管制或关停通知)交出租方对承租方应交租金进行调整。
16、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任何应交而未交款项或双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
二、装修(设备铺设)要求
1、招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现状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人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进场前,承租方可享有不超过30天的装修免租(设备铺设)期。承租方中标标段所有服务区须同步进场铺设(按照投标时提交的现场勘察报告、以及布展效果图)。装修(设备铺设)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赁费,但承租方必须据实按时支付产生的水电费及其它应付费用。承租方须于双方约定进场日期或出租方交付场地日期前往服务区/停车区办理进场手续;若承租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进场手续,则于上述期限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承租方免租装修(设备铺设)期。
双方确认:
出租方提供的装修免租(设备铺设)期是基于承租方在履行租赁经营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承租方的优惠。在合同期内,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租赁经营合同的,则承租方不享受装修(设备铺设)期的免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优惠,承租方应按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出租方补交前该期间的全部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三、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1、承租方须将全部营业额进入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或分账结算平台),出租方有随时查账的权利及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核实承租方营业额的权利,承租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协助义务。
开业前承租方须按出租方参数标准,安装覆盖全部经营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仓库、售卖区、收银区等区域)的高清摄像头,并接入出租方监控平台,视频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退场时所装监控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合同期内,若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未按要求使用收银系统进行收银(如串码销售、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行为)的违约行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补偿未按要求录入收银系统营收,并承担相应处罚:第一次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二次出现上述违约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
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若少于10000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多于10000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按照未录入金额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对于未经出租方同意的超范围经营,第一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四次出现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同样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
承租方需要调整价格的,须向出租方备案,备案完成后由出租方通知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承租方不得私自联系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
2、承租方应按时维护、妥善保管和使用出租方交付的各类资产及配套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在10日内修复(费用全额由承租方承担)或等价赔偿。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若承租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事项,出租方可代为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可添置动产,但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处理或购买责任;承租方如需添置、修缮或改造不动产须向出租方申请,在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答复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承租方完全同意。资产添置、修缮或改造所产生的用工风险、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添置,修缮或改造所形成的不动产在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对出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暗访考核”做出响应,同时还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细则》等行业管理标准,落实大型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考核、“国检”、“服务区文明创建”等活动相关工作,并确保全部符合标准,保证考核达标。经营期间,若上级相关部门暗访标准出台有新的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确保服务区暗访考核承租负责部分得分在总分的85%(含)以上,考核未达到总分85%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5000元。承租方须在收到暗访考核结果后3日内支付对应罚款,逾期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同时承租方须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承租方须于履约保证金扣除后10日内补足,逾期补足的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
连续两次暗访考核结果低于总分85%的,第二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须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日内退还经营场地,逾期退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将承租方清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若承租方需提价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书面说明提价原因、提价证明材料(须含同业态商家同品类商品/服务现价标准)及提价后的商品清单(含收费标准)。经出租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承租方提交说明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未及时确认的,视作确认同意。
承租方的经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即出租方有权在本服务区其他位置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相同或相似经营项目的开发,承租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干扰。
四、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承租方自进场之日起,无论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改造装修(设备铺设)期间)即应承担服务区公共区域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分摊费用。
3、公共区域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出租方服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承租方及服务区内其他经营单位(不含加油站项目)共同商议比例进行分摊。
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承租方自行办理有关经营项目的二次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政府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等经营资格手续并办理年审、承担相关税费,保证及时完成各项目对外营业所需的全部筹备工作,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场地、设施向任何单位、个人做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转租、分包,也不得将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项目,收回场地,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负责经营区域内物业管理全部事项(含安保、卫生、消防、水、电费等),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其他费用标准
1、公共物业管理费:公共物业管理是指服务区公共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其费用不含在租赁费中,承租方需单独缴纳。缴纳标准为:35元/台/月缴纳。
公共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的安保、清洁、绿化、水电及公共设备设施、零星工程维护维修、供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等公共区域物业管理等费用。
2、水、电费: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以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加上合理的损耗为单价标准进行结算(用电耗损分摊比例:A/B类服务区8%;C/D类服务区5%),按实际使用量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统一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
3、宿舍管理费:按500元/间/月的标准,按合同年度支付,每合同年度开始起10日内,由承租方直接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宿舍管理费。
六、关于担保:由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股东(自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承租项目进行担保,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租赁经营合同》附件。
七、承租方须同意接受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如承租方不能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则视为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缴纳:金额1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2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处置方式①竞价成交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并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1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按本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②未能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则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按照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全额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③恶意参与竞租的,一经查实,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承诺函.docx
最新版-湖南高速广通实业服务区项目租赁经营合同(模版)20260420.pdf
最新版-湖南高速广通实业服务区项目物业管理合同(模版)20260420.pdf
意向承租方告知书-定稿版.docx
附件2:技术服务承诺函(模板)(2).docx
附件1:广通公司服务区共享按摩椅项目(第二批)拟投放服务区一览表(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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