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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中国石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联系人:吕志刚
联系电话:13304426585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本次处置资产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能向满足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发票。在该项目拍卖及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挂牌底价或合同的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含税价随之调整。
二、此次处置资产为中国石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报处置的5辆机动车,具体为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云A563DC、云A539DC、云A552DC、云A530DC、云A510DC
三、本次处置车辆由于购置较早、行驶里程较长,车况较差,可能存在年检过期影响过户的情况,标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驶公里数、车况、违章、年检及保险期限等,均以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了解告知为准。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产生的年审、保险、过户、车船税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属地过户等相关政策须受让方自行了解。
四、本次转让车辆公里数以实际移交车辆时的公里数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五、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车况、颜色、证载信息、性能、完整性、长度、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实物为准。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提前了解转让方各项入场及作业手续的管理要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要求交纳完全部款项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入厂及作业手续的办理,并按照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拉运等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如重大事项、敏感时段等)要求受让方暂停施工的,受让方应按转让方要求无条件暂停,工期按转让方安排顺延,受让方应自行充分调整因此带来的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不作调整。如因受让方原因未按转让方要求期限拉运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须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30个自然日,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已交纳的货款不予返还。如受让方在拉运过程中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七、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八、自标的物交割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物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该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长城钻探招标中心,拍卖地点为中拍平台,中拍平台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487626。拍卖机构联系电话:0991-3758901。
十、项目时间节点:
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告时间:2026年7月20日
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时间:2026年7月31日17:00前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以拍卖公告为准
特别 告知
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车况、年检及保险期限、颜色、证载信息、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同时,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各项成本变化、未来市场行情波动以及车辆可能存在年检、保险过期影响过户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项目。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拍卖机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承诺: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企业法人单位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石油列入黑名单。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本项目按资产包单独转让,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三、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
一、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本项目标的物资各项受让要求。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及转让方要求,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自身资格条件问题无法履约的,转让方、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其拍卖/履约保证金,如造成转让方、新疆产权交易所、拍卖机构损失,受让方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二、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及要求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标的物资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拍卖机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获得《成交确认书》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须按成交总价向拍卖机构指定账户支付拍卖服务费,待转让方履行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赴转让方所驻地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书》,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书》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交易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交易保证金等处罚。
四、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总价的30%(四舍五入至万元)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号,由交易所代转让方进行留存,并按照转让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要求进行处置(该笔资金不计息),如该项目交割完结且受让方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将该履约保证金退回受让方指定账户,如存在扣款情形且受让方对处置结果有异议的应自行与转让方协商。(新疆产权交易所作为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关系,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五、受让方与转让方完成《产权交易书》签订,并在转让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受让方按照转让方通知的时间携带交易机构出具《成交确认单》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开始办理资产交割工作。
六、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须在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标的车辆的交割、转移、过户等工作,标的车辆处置、过户及交割过程的运输、税金等所有费用及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负责。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确认标的车辆是否具备过户条件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及货款缴纳后一个月内完成车辆过户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八、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九、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业务受理协议书于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新疆产权交易所不予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一、缴纳:金额84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3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报名登记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对受让意向申请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物资情况,视为在《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物资承诺的确认:(一)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拍卖,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通知参加拍卖,造成标的未成交的;2.在拍卖中参与拍卖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3.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书》的。出现上述第1、3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交易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书》,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拍卖机构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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