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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乌鲁木齐家博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有限公司)2笔债权(国资监测编号GR2026XJ10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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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乌鲁木齐家博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有限公司)2笔债权(国资监测编号GR2026XJ10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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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8,120,350
保证金 250,000
债权本金7,877,444.44
债权利息22,911.12
提醒:如已缴纳保证金,请点击 登录 竞价
报名开始时间:2026-07-07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6-07-20 17:00:00
  • 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金晶
联系电话:
0991-5507722
单位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
项目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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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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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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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重大事项披露

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乌鲁木齐家博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有限公司)2笔债权
项目编号 N0125ZQ260001 产权子类型 债权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7-07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7-2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7年7月6日。

标的
概况
评估情况 评估价(元) 8120300.00
评估基准日 2026-03-16
评估机构 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底价(元) 8120350.00
转出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出方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鹏

联系电话:13609966508

转出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标的资产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转让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转让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出方决策文件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正担董发〔2026〕临1-02号)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重大事
项披露

1.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中有1项申报债务本金为470万元的尚未到期的债务担保金额,由于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目前整体经营情况不佳,到期无力偿还,正鑫担保为化解风险,对470万元贷款本金依据《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实施代偿,从而获得对于代偿金额的应收代偿款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乌鲁木齐家博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博医院”)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于2025年7月1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乌行(2025)(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字第D20251375000069号],借款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依据合同约定乌鲁木齐银行于2025年7月2日向借款人-家博医院发放贷款人民币490万元。家博医院分别于2025年9月22日、2025年12月21日、2026年3月21日支付贷款利息55,124.90元、61,930.55元、59,583.33元,2026年1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截至2026年3月16日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70万元。

针对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担保”)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债务人家博医院于2025年7月1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乌行(2025)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保证字第G20251375000069号],为债务人家博医院提供全部到期债务的担保;与此同时正鑫担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与作为委托人(被保证人)的家博医院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开担委字Z032号],合同约定家博医院逾期清偿上述主债务致使保证人正鑫担保代偿的,被保证人家博医院应当向保证人正鑫担保偿还全部代偿款并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支付代偿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目前,由于家博医院整体经营情况不佳,上述470万元贷款本金余额到期无力偿还,正鑫担保为化解风险,对470万元贷款本金依据《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代偿,从而获得对于代偿金额的应收代偿款债权。


2.本次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致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3.最终受让方在受让债权后,不得采取暴力、恐吓、骚扰、侮辱等违法手段清收标的债权;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债权清收,如果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清收,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风险。

4.标的债权系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主权利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意向受让方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5.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资产总额与公告的标的债权总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6.其他详见《债权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银行工作人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6.受让方不得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亲属、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借款人关联方、其他与借款人有重大利益往来的人员或公司。
标的交割 以现状为准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不存在优先权;
2.接受联合受让;整体转让
3.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6.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8.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9.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11.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12.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指南
交易规则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 一、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工作日展示时间为10:00-14:00,15:00-19:00,非工作日不安排展示。
二、展示地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
三、联系方式:许鹏,13609966508,需要预约。
四、注意事项
1.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因意向受让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交易报名 报名时间 2026-07-07 09:00:00 至 2026-07-20 17:00:00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

一、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5万元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
(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
(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六、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
(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七、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八、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交易竞价安排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挂牌转让/-- 增价幅度(元)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服务费 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

债权明细表.pdf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人 金晶
咨询电话 0991-5507722      18703016303
咨询时间 工作日10:00-13:30    15:00-19:00
咨询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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