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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鹏
联系电话:13609966508
重大事 项披露
1.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中有1项申报债务本金为470万元的尚未到期的债务担保金额,由于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目前整体经营情况不佳,到期无力偿还,正鑫担保为化解风险,对470万元贷款本金依据《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实施代偿,从而获得对于代偿金额的应收代偿款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乌鲁木齐家博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博医院”)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于2025年7月1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乌行(2025)(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字第D20251375000069号],借款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依据合同约定乌鲁木齐银行于2025年7月2日向借款人-家博医院发放贷款人民币490万元。家博医院分别于2025年9月22日、2025年12月21日、2026年3月21日支付贷款利息55,124.90元、61,930.55元、59,583.33元,2026年1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截至2026年3月16日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70万元。
针对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担保”)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债务人家博医院于2025年7月1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乌行(2025)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保证字第G20251375000069号],为债务人家博医院提供全部到期债务的担保;与此同时正鑫担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与作为委托人(被保证人)的家博医院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开担委字Z032号],合同约定家博医院逾期清偿上述主债务致使保证人正鑫担保代偿的,被保证人家博医院应当向保证人正鑫担保偿还全部代偿款并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支付代偿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目前,由于家博医院整体经营情况不佳,上述470万元贷款本金余额到期无力偿还,正鑫担保为化解风险,对470万元贷款本金依据《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代偿,从而获得对于代偿金额的应收代偿款债权。
2.本次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致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3.最终受让方在受让债权后,不得采取暴力、恐吓、骚扰、侮辱等违法手段清收标的债权;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债权清收,如果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清收,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风险。
4.标的债权系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主权利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意向受让方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5.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资产总额与公告的标的债权总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6.其他详见《债权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9.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11.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12.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5万元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四、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六、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七、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八、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
债权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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