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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650万元,转让方5%国有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2.5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已实缴全部出资。
2、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
3、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首期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7、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原件、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转受双方须在转让方收到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移登记手续。
5、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本次标的转让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受让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意向受让方资料清单.doc
1、缴纳:金额9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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