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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联系人:雷浩
联系电话:15547890909
特别 告知
1、此次出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出租房产面积误差调整租金。本次招租挂牌价为一年租金底价,最终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2、本次出租资产不得用于从事传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因违反约定造成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收年租金。租金按年支付,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每年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租期租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常经营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2.企业信用:企业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列到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截图(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记录截图(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银行账户。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收到租金、押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4、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每年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租期租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关于服务区的业态经营项目要求
(1)经营项目:
乙方经营的所有项目相关证照必须齐全有效,并悬挂于规定要求的位置,销售食品须在营业执照范围内,能够开具发票。严禁售卖假冒伪劣过期产品,建立食品货源追溯体系。
(2)餐饮、小吃经营:
乙方需向司乘人员提供价格合理的中餐餐饮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餐厅经营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乙方需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分公司服务区经营业态考核细则》要求进行,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食品留样等。
(3)超市、特产经营:乙方需向司乘人员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销售服务,并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同城同价商品柜台,品种不少于3种,需增设二十四小时自助售卖柜提供速食类食品,乙方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外公共区域擅自增设货架柜台销售食品或商品,如需增加货架柜台销售食品或商品,必须经过服务区管理办核准,方可增设售卖。
(4)汽修车间经营:需具备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专业防护用具,规范开展维修、焊接、举升、拆装等高危作业,杜绝违规操作。举升机、焊机、空压机等高危设备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做好现场防护,防范机械伤害、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落实环保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分公司服务区经营业态考核细则》要求进行。
6、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遵纪守法合理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要要求。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水、电由承租人承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由转让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转让方将成交房屋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房屋设施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8、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成交后进行装修,装修须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私自更改水、电、暖设施;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一经发现视承租方为违约。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搬离属于承租方的有关可移动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墙面、地面等形成的不可拆卸的,但保持完好可以使用、具有价值的装修不得拆除,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包括承租方内部人员间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10、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11、在承租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相关部门及转让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转让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房屋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承租方不得以租赁房产仅有一次消防等原因拒交迟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承租合同的组成部分,承租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交纳:金额12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10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承租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年租金、押金及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年剩余租金及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
(2)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出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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