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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行
联系人:静大勇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同意将持有的 浙江省舟山市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新区海天大道1188号(371套商业房产)由股交中心公开发布出租(整体租赁)信息并组织实施转让相关事宜。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询价标的权属清晰,出租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出租方所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出租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询价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出租方义务;
4、如果由于出租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后续无法正式挂牌等情形,出租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6、若通过本次询价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另行委托股交中心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否则,出租方将承担股交中心损失;
特别 告知
1、资产位置: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新区海天大道1188号(船用品交易市场西侧),共计371套商业产权,面积合计33698.56㎡。
2、资产性质:商业用厅,产权年限40年(商用),均已办理独立产权证。
3、经营状态:商厅现处于租赁中,有稳定租金收益;简装交付,无任何欠费(物业、水电等)。
二、区位与交通优势(舟山核心引擎区)
1、城市战略地段:坐落于舟山临城新城核心区(定海区与普陀区几何中心),距舟山市政府仅约1公里,紧邻城市政务、商务与居住复合中心,地段价值坚挺。
2、自贸区政策加持:明确位于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享区域发展政策红利,商业增值潜力可期。
立体交通网络:
3、陆路快速路:北靠城市主干道海天大道,东西贯通全城,驾车半小时内可达普陀山机场、连岛大桥(连通宁波及长三角)及鸭蛋山码头(水路枢纽)。
4、公共交通便捷:步行可达富丽岛路BRT站点,覆盖快速公交1号线、217/225/227/228/309/319路及高峰快线3号线等多条线路,员工通勤与客户到访均极便利。
出租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以正式公告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3、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4、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6、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7、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股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9、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幷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10、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
1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2、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3、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4、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5.1房产转让适用: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联系人:静大勇 1512493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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