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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本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勘验为准。
地处核心成熟片区,交通便捷通达,生活配套齐全,教育资源丰富,环境整洁宜居。
转让方名称:包钢集团电气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X27050673N
法定代表人:刘利强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的房产坐落位置: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民族西路友谊16#街坊临街房屋,房屋建筑面积430.68㎡(2层215.34㎡,3层215.34㎡),套内建筑面积无书面资料,所在层2-3层(共3层)。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商业。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房产未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使用年限为无书面资料,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无书面资料,截止到评估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为无书面资料。
3.房产处于租赁状态。
4.标的承租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1)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2)承租人行权方式如下:a、承租人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b、承租人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c、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租人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承租人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本公告披露受让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等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交易价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前需自行了解研判受让该房产后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务必仔细了解评估报告、权属证明等资料全部内容,与该标的所在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后不得因不了解相关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1.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2.标的其他事项说明
(1)标的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面积为转让方提供面积,受让方应进行实地勘验和专业测量,面积发生的变化,不调整成交价格。
(2)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评估结论未包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3)转让成交后,须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方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4)本次成交价不含上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应在签订合同后自行向包头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5)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包头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全面了解办理条件、程序及费用标准。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对标的现状(含土地性质)充分认知并自愿接受,成交后不以土地出让问题为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6)如因受让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土地出让手续导致无法过户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3.本次转让标的存在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7年6月8日(具体日期以原租赁合同约定及转让方提供的有效文件为准)。原租赁合同特别约定“该房屋现为拟处置过程中。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按照上年度合同金额进行签订。本合同预估期限为一年,因房屋处置原因甲方会随时停止租赁业务。甲方会提前90天通知乙方办理停租手续,按照实际租赁天数收取租金:并将未租赁天数租金返还承租方”。
14.涉及原租户腾退清退的,受让方为清退主体。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清退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拒不腾退、财物损坏、周期延长等),并自行制定清退方案及应对措施。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确认表》(需签订《现场勘验确认表》的适用)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凭证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在受让方按约定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于10日内将标的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及标的房产按“现状”交付受让方,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文件。
5.本次房产转让如涉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房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其他相关条件
(1)风险转移标的房产的实物毁损、灭失风险,自双方签署房产交付确认文件并完成交付之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交付前,该等风险由转让方承担。(2)损益归属自评估基准日(含当日)起,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标的房产对应的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由受让方行使,与此相关的收益、费用及损失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实物毁损、灭失风险仍按前款约定以交付为界。(3)交付标准在受让方按约定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于10日内将标的房产按“现状”交付受让方,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文件。(4)过户费用及协助义务标的房产自成交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承诺尽到勤勉尽责的协助义务,包括及时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的权属文件、配合现场核验等,但过户成功与否的最终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因转让方无权处分或权属瑕疵导致除外。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转让方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全部交易价款。(5)税费承担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均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如法律法规允许或地方政策无明确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环节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登记费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向税务部门咨询可能产生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并以此作为报价决策的依据。
1、缴纳:金额5551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5.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无以上违约行为,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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