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必须于成交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至出租人处签署《场地租赁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②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公章;③出租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人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平台或出租人有权视作承租人放弃标的。承租人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违约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
3.在被确认为承租人前,若因招租标的撒销等情形致使承租人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承租人不得向平台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人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平台无关,承租人仅有权要求平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本次招租出租人已承诺在《场地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人,因承租人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标的目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凭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人不保证场地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如需对场地进行改造,必须向出租人提出申请,施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因改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承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有权全额收取承租方缴纳的平台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