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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黑龙江中宇富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转让标的为安全继电器、接触器等一批资产捆绑转让,详见附件转让标的明细表,具体按展示现状及展示确定部分进行交割。
2、转让标的的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受让方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负责标的资产的拆卸、装箱,不得遗留,搬运、运输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5、《转让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6、转让标的数量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对转让标的数量描述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
7、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
8、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9、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割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黑龙江联交所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10、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1、此次为转让标的降价后重新挂牌。
1、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受让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交割协议。
3、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价款划转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交割协议中约定,交易机构按照交割协议约定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转让方。如交割协议中无上述约定,视为受让方同意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2、意向受让方须上传的材料:
现场踏勘确认书(须出租方盖章,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加盖公章)。
1、交纳:60000元人民币。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处置: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3、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资产交割协议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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