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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标的位置:原G16丹锡高速大板至经棚段经棚主线收费站院落,现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303国道。(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联系人:张志鑫
联系电话:18847636181
特别 告知
特别注意:如出租方因工程建设、设备维修、新规划建设开工等原因导致本次招租区域资产无法继续出租的,承租方应当在完成当月租赁期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退物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清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原G16丹锡高速大板至经棚段经棚主线收费站院落,租期一年,挂牌价为年总租金底价,租金按月结算,首月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承租押金按年度成交总额的10%计算)。标的为院落一处,占地面积约330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22.73㎡,标的情况及面积均以实际勘验为准。
2、本次出租的标的仅供商餐饮、仓储、汽修及配套服务等合法用途,必须办理相应营业许可证、行业许可证等相关准入证书;严禁用于经营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娱乐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从事高污染、高噪音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如违反上述约定,违规设备资产由承租方自行拆除并将资产恢复原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本次出租标的房产租期为1年,挂牌价格为1年租金底价,最终租赁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3、承租方须亲自勘验,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租金按月支付,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张经理 18847636181(请各意向方在工作日期间预约)。
5、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期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每期租期到期前3个工作日将下一租期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年度成交总额的10%)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 任情形时,出租方据实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出租方收到首月租金、押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5、对承租房产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房产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改造限制: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改建附属设施;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须提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改造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后不得影响标的原有安全性能及后续回收利用,其他限制:严禁承租方将出租标的转租、分租、转借第三方,严禁利用标的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宣传极端思想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及周边公共安全。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不得出现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房屋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9、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的一切其他税、费(维修费、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燃气、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公告涉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交纳:金额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5-26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及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1) 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及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期租金的等额部分;(2)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不成功,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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