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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标的为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和平街道地区深圳路21号办公楼招租,出租使用用途为宾馆。总建筑面积为2320㎡,其中机房区域为自用专属区域,不对外出租;实际可对外出租面积为 2128.05㎡。整体场地分为自用区域 + 对外租赁区域,部分空间自用,其余闲置对外出租,租赁面积均按剔除机房自用面积后的实际可出租面积。
2、出租标的房屋为因历史沿革等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因该房产为出租方与北安市人民政府置换所得,仅提供政府会议纪要作为权属依据。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后续办理消防、特种行业许可、营业执照及产权补办等全部手续及费用,出租方不承诺手续一定能够办理完成。
3、在租赁期限内,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取暖费由出租方承担。
4、出租标的评估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在出租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5、成交后,出租方要求承租方须一次性缴纳前三年租金,剩余租金按照年付。
6、起租日从2026年7月开始。
出租方名称: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560609973J
注册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区深圳路 21 号
负责人:宁野
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特别 告知
1、出租标的仅为房产,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2、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动态报价须知等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3、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4、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退还给承租方。
6、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
7、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前三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前三年租金,剩余租金按年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前三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承租方需另行向出租方交纳2万元的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
3、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交易机构在出租标的交割完毕和收到出租方提供《租赁合同》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前三年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出租方。如《租赁合同》中无上述约定,出租方需提供承租方签字同意的《交易价款划转函》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1、 展示时间:公告期限内(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
2、 展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先生:15945658654
1、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截止时间2026年5月18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超时到账不予受理)
2、处置: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
3、若非交易机构、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出租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承租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前三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附件:出租标的图片.rar
附件:交易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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