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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标的位于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第三连队(蔬菜大棚)第五区(棚号:501-510),每栋塑料大棚占地面积均为1亩左右,均为钢结构骨架,原为塑料棚膜,现状况为基本无棚膜。用水和用电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享受任何补贴。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和交易服务费。
2、本次出租标的用途仅能用于种植蔬菜。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对标的进行了现场勘验,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中心及出租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保证金。勘验联系人:田树东15104966266。承租方同意按现状承租,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承租方负责出资维修,与出租方无关。涉及承租方经营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出租方可协助),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资产以现状为准,成交后,不得因面积变化、设施状况等调整租赁价格。
5、本标的用途为种植蔬菜。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合法种植经营,保证出售产品达到食品安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个人及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
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
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
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
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
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
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
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押金后,甲方方可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租金。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出租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塑料大棚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大棚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大棚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更换所租赁大棚的一切地上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塑料大棚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大棚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大棚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9、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塑料大棚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大棚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房屋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大棚。
10、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卫生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卫生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塑料大棚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承租人应妥善使用大棚的水、电、气等设施,避免火灾,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2、承租相关其他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出租).docx
2.受让申请书.doc
4.授权委托书.docx
1、缴纳:金额10300.00元,截止时间2026-05-0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承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已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最终承租方承租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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