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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1. 层数:所在层为1层;
2. 用途:实际用途为库房;
3. 建筑结构:砖彩结构;
4. 装饰装修:未装修;
5. 设施设备:设施设备不齐全;
6. 平面布置:布局设计较合理;
7. 工程质量:良好;
8. 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估价对象闲置多年,维护较劣;
9. 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备;
10. 完损状况:基础稳固,地面、墙面、门窗有损破。
转让方名称:土默特左旗国有资产保障中心
联系人:毕先生
联系电话:13191424320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自行留存视频、音频等勘验资料,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规划、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在勘验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报名时上传)。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标的。
1、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系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罚没的违章地上建筑物,位于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本次挂牌转让标的仅包括地上建筑物,不包括相关配套设施及室内装修装饰、动产,及分摊或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呼和浩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公示(呼公资示字〔2026〕6号),标的对应土地使用权人为青城大象(内蒙古)供应链有限公司。
2、本次转让标的无不动产权证及相关建设审批等手续,是否具备权属登记条件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了解咨询,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或进行拆除,受让方须承担对应风险及责任。标的成交后,办理权属登记或拆除等相关费用、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 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间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各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3、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转付价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付交易价款。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受让方须在交接之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或拆除完毕。
5、本次转让标的交付前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缴纳:金额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5-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人,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无上述行为的,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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