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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8147890196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特别提示: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消防验收尚未完成,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最终受让方受让后,须自行完成消防验收,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及风险。
1.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精密制造产业园A25、A31厂房在建工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所有,位于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中央生态大道线东、纬十四路南、经三南路西、纬十三路北,目前地上部分已完成施工,在建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消防验收尚未完成,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最终受让方受让后,须自行完成消防验收,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及风险。
2、拟转让资产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精密制造产业园A25、A31厂房在建工程共用一宗土地,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10720.67 m²(以实际勘验为准), 不动产权证编号为蒙(2026)伊金霍洛旗不动产权第0000850号,使用期限为2013年12月13日至2063年12月12日止,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3、此次转让在建工程勘察单位: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北京清城华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诚勘测有限公司。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建筑初测面积约为2369.57平方米(其中A25厂房约1663.74平方米,A31厂房约705.83平方米)(面积均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结构为砖混结构。本次转让资产所涉及面积以终测面积为准,若终测面积与初测面积存在差异,则按照本次成交每平米单价计算,进行长退短补,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资产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自行进行结算。
4、本次转让标的配套附属设施包括:白杨树30棵、大门2扇、绿化隔离带约416.93平方米、地面硬化约2837.71平方米,围墙约421.48平方米,其中铁皮围墙约55.67平方米、青砖围墙约99.29平方米、砖混围墙约102.91平方米、铁栅栏围墙约163.61平方米(附属设施及面积均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
5、由于转让资产尚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本次交易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权属转移登记协议:最终受让方在竞价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转让方收到约定交易价款及相关权利后20日内将标的资产交付至受让方,同时约定转让方首次登记后与受让方另行签订权属转移登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权属转移登记。
6、本次转让标的已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不动产、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受让资产。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4、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或快递至中心,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原件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应按照特别告知中的实物资产的交易方式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7、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首次登记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办理产权权属转移及登记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8、为保证标的资产经行业主管部门顺利竣工验收,受让方不能有任何妨碍标的资产竣工验收的行为。标的资产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付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及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办理产权变更前转让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转让方承担,办理产权变更后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依据税务局标准核减转让方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面积。权属转移后房地产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交纳:金额1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5-12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保证事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授权委托书.docx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业务收费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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