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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 项披露
1.标的企业股东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目前转让方认缴1350万元,实缴450万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持股比例继续履行注册资本金的缴纳义务。
2.依据评估报告: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投资单位上海鑫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无法提供审计评估所需的资料,基于现有资料及市场合理推断,对其进行了谨慎性评估。故经转让方同意该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按0元进行评估。
3.依据审计报告:标的企业与客户宜昌祥鹏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及2025年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从2024年10月该客户陆续出现违约支付货款的情况,2025年7月10日,本公司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鄂0506民初3788号,标的企业因与宜昌祥鹏矿产品有限公司、黄光焕、宜昌亿合矿产品有限公司、宜昌若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祥鹏矿产品有限公司、黄光焕、宜昌亿合矿产品有限公司、宜昌若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40,029.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据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出具《案件工作联系函》,截止2025年年11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所有被申请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不查封冻结金额2万余元,暂无其他资产可查封冻结。
4.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情况说明,由于标的企业近几年未开展年度审计工作,无法提供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数据。
5.本次股权转让意向受让方自公告起始之日起即可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6.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7.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2.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本项目采取场外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2)至(4)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30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5)公告期满且转让方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予以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组织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6.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1.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5001元。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产权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2)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尽职调查确认书(股权).pdf
股权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rar
新疆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pdf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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