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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企业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2.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3.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方需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由标的企业承担。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意向受让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提交申请资料前,应充分了解并接受受让方须履行的义务、标的企业现状、潜在风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关风险后参与本项目。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意向受让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3.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意向方在广州产权交易所(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
4.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5.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
6.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方的,该合格意向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意向受让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7.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标的意向并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8.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9.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10.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的,或者违反交易规则、公告、交易须知或《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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