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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转让标的根据评估报告载明内容,为机器设备共157项,包括71台风电机组、箱式变压器、主变压器、配电线路、光纤线路等;电子(办公)设备共65项,包括电脑、打印机、监控设备、电源、服务器、预测系统、自动化系统等;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共2项,包括围墙及大门、分接箱围栏。具体详见公告附件:转让标的明细表。转让标的捆绑转让,不允许拆分。
2. 风机至箱变连接电缆、风机基础环以下部分以及基础环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提请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转让标的具体情况。
3. 1)本次转让标的为拆除后的资产进行转让,转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拆除;2)已完成拆除的标的统一堆放富锦市锦山镇内,剩余62台风机及附属设备(箱变等)分散于富锦市锦山镇别拉音子山上,最远处距锦山镇内约10公里;3)已完成拆除的场内转让标的,要求受让方自行装车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20日内完成转运;4)未拆除标的进场拉运交割时间为,场内转让标的转运完成次日起120日内完成转运(由于天气、地质灾害等特殊原因,经转让方认可导致的误工不计算在内),具体实际操作流程为,受让方完成场内转让标的拉运后,受让方拉运车辆须到达即将拆除标的交割地点随时等待,62台风机(含箱变)由转让方指派的拆除施工方拆除直接采用吊车放至受让方转运车上,采用车板交割方式,受让方要保证车辆进场拉运时效,若因车辆无法及时进场造成拆除作业车辆窝工,受让方则须向转让方按照4500元/天赔偿相应损失。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的5%计取,该款项不纳入转让价款总额,受让方须于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 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义务且无违约行为,转让方在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该笔款项;若受让方发生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款;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转让方保留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如受让方需要在现场对塔筒、叶片拆解后进行拉运,受让方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有关部门包含但不限于当地环保局、林草局等),向转让方出具同意批复方可进行现场拆解,并按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部分转让标的包含齿轮油、电池等危险废物成分,受让方须严格遵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要求处理此类危险废物,具体要求如下:受让方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前,须第一时间通知转让方,由转让方指派专人与受让方共同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若受让方未按规定通知转让方,或未遵守国家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出方名称:黑龙江中宇富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2、转让标的为拆除后资产等捆绑转让,部分零部件可能丢失,具体按展示现状及展示确定部分进行交割,不允许挑选,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装载与运输,转让成交后不退不换。
3、《转让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4、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转让标的若因受让方强行维持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
6、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7、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资产交割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8、如因转让方原因致使转让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受让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0、此次为转让标的降价后重新挂牌。
1、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受让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割协议。
3、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价款划转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资产交割协议中约定,交易机构按照交割协议约定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转让方。如资产交割协议中无上述约定,视为受让方同意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1、交纳:10052900元。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处置: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3、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资产交割协议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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