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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2、转让方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特别 告知
一、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概况: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上海赛摩电气有限公司40%股权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186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所示:
(一)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存货、设备类资产。资产分布于位于无锡市宜兴市和上海市的赛摩电气仓库及对应项目上。
实物资产的主要特点为:
1.存货(1)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为各种履行中的项目,共计17项。
2.设备类资产:本次设备类资产为电子设备。
(1)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分别为笔记本电脑、工作站、净水器和办公家具等,共38项,至评估基准日,设备均正常使用,且运行良好。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状况
1.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无。
2.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包括39项软件著作权、24项专利权及1项域名。具体详见公告附件。
二、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示: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1.2022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动拧紧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轨道系统、驱动电机固定系统等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的报价单中就具体的设备和服务约定了价格,合同总价款(含税)485,000元。结算方式:预付款 145,500元,合同生效收到原告开立对应金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支付;提货款145,500元,由原告提供出厂验收合格单并得到被告认可,同时提供合同金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支付;验收款145,500元由被告在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0日支付,原告应在被告付款前开具合同全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金48,500元在设备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本合同约定的自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30日内由被告无息支付。二审判决上海赛摩电气有限公司需赔付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194,000.00元,目前案件处于二审维持,待履行状态。此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经审定的账面价值列示相关负债。
2.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案号为(2025)沪0113民初34284号。截至评估基准日,相关诉讼尚未完结,此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苏瑞熙(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案号为(2025)沪0113民初28704号。截至评估基准日,相关诉讼尚未完结,此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诉讼摘自《资产评估报告》,其余所涉诉讼不再一一列示,可根据意向受让方要求另行提供。
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四、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
1、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1、本股权转让项目公告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且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承诺受让底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直接签约。
2、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机构组织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标的企业股东上海向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向敬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
(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
(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间和延时报价期间均可行权;
(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若标的公司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标的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公司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登记。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竞买人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3、具体竞价安排以e交易竞价安排为准。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一式两份)
意向受让方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连同经意向受让方认证过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下列文件一并送交交易机构,办理意向受让报名登记。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企业的基本情况(原件);
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同意受让股权的有效内部决策文件(原件);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如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⑦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须本人办理):
①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②自然人基本情况原件(签字按手印);
③其他材料。
(3)意向受让方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
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基本情况原件(加盖公章);
③同意受让股权的有效内部决策文件(加盖公章);
④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程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前,登录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按照《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扫描件上传至e交易平台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书面材料递至交易机构报名(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金融集聚区H座910室),递交材料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未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扫描件的,报名无效。
3.交易机构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4.备查文件
(1)标的公司章程;
(2)专项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
(4)标的公司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提交1万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确定其参与收购。保证金交付以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为准。意向受让方如被最终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一部分转作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作部分交易价款;
2、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纠纷,本次交易原则上不接受代交保证金款和现金交付保证金款,意向受让方须以自身名下银行账户完成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如下第4点所列情形的,交易机构在受让方被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依照转让方的申请,交易机构可以冻结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
(2)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国家审批程序;
(3)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5)进入竞价交易程序,所有意向受让方均不出价的;
(6)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7)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无故不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
(8)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中约定应当赔偿受损方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9)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1、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一部分转为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照《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https://www.xzhhcq.com.cn/xuzhou/2025-01/07/article_2025010711162685774.shtml) 执行。(以下为单向收费标准)
2、确认成交后的任何时点,受让方不得以交易双方解除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等任何理由,向交易机构主张申请退回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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