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方必须于竞价结束后在征集方通知时间内至征集方单位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提交以下资料: ①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②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公章; ③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作方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征集方有权视作合作方放弃标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2.《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已签订后,征集方将经营管理房产交付给合作方,此视为交割完毕。 2.合作方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征集方有权视作合作方放弃标的。合作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征集标的,该标的可再次征集,如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违约合作方应当补足差额。 3.在被确认为合作方前,若因征集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合作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合作方不得向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征集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无关,合作方仅有权要求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本次征集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系受征集方委托,征集方已承诺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征集标的交付给合作方,因合作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征集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作期限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本次征集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征集方不保证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合作方不需使用的,经征集方书面同意后由合作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