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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绿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雪瑞
联系电话:15909921848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本次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二、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不包含起挖成本、吊装成本及包装成本。
三、本次转让为生物资产主要为乔木、灌木及花卉,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绿鑫苗圃,分别位于昆山路南片区及北片区,部分绿化树木位于办公区域院内。
(1)乔木主要为白榆、圆冠榆、白杨、暴马丁香、侧柏、火炬、大叶白蜡、小叶白蜡、长枝榆、大叶榆、柳树、红叶海棠、鸡心海棠、王族海棠、西府海棠、红叶李、秋红枫等约38个品种,每个规格的苗木数量不同,总计53848株,其中白杨、白榆、柳树及白蜡有部分树木存在病虫害情况。
(2)灌木主要为金叶榆球、榆树梅、水蜡球、金银木球、紫丁香、红瑞木、紫穗槐等约21个品种,总计15834株或墩。
(3)花卉主要为地被菊、红景天、黑心菊、黄景天、千屈草、福禄考、鸢尾及月季等,共计约18个品种,共计116178株。详见评估明细表。
四、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经在场人员确认的资产现状进行评定估算,因种植面积较大,苗木数量、苗木平均胸径依据转让方提供申报表,评估人员采用抽样调查法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如与实际数量有差异,应以实际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五、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对苗木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苗木状况。
六、根据《苗圃委托管理合同》内容,本次转让标的所占土地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管理局委托转让方经营管理,委托期限至2044年3月31日止,该土地上苗木即本次转让资产由转让方栽种,归转让方所有。
七、本次标的按动产转让。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可以继续原地续用经营苗圃,也可挪移出目前标的所占土地。若受让方为原地续用,须向土地所有者(城市管理局)交纳土地承租租金,并签署相关承租协议,转让方与城市管理局签订的原委托管理协议自承租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八、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踏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实物资产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九。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一、不存在优先权。
二、不接受联合受让,本项目整体转让。
三、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 □拍卖□招投标】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六、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八、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1415900.00元,截止时间2025-12-1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 □拍卖 □招投标】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 □拍卖 □招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三、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
(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造成标的未成交的;
(3)在【☑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五、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
(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七、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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