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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兴泰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凤杰
联系电话:13384313407
特别 告知
一、依据评估报告,哈巴河县阿克塔斯脉石英矿普查探矿权系转让方于2023年8月通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自然资源局以挂牌方式竞得,并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交清该探矿权出让收益182万元。探矿权勘查面积为2.14平方千米,位于哈巴河县52°方位直线距离38千米处,行政区划属新疆哈巴河县萨尔塔木乡管辖;通过详查工作,探矿权范围内0.0886平方千米转为采矿权,2.0496平方千米为探矿权勘查范围。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载明:
1.2024年4月,转让方首次取得哈巴河县阿克塔斯脉石英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543002024047210156598),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0.0886平方公里,开采矿种:脉石英;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 万吨/年:开采标高:1405.27米至1290米。有效期限:叁年零壹拾壹月,自2024年03月25日至2028年02月25日,新立采矿权在探矿权及详查区范围内。
2.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该采矿权出让收益按收益率处置,即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采矿权评估价值为400.22万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矿石量21.38万吨,折合单位资源储量价值为18.72元/吨。
3.目前“哈巴河县阿克塔斯脉石英矿”属拟建矿山,尚未进入开发阶段;矿区亦无历史采矿痕迹。
三、探矿权评估报告载明:
1.转让方现持有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为:T6543002023087040057507,;勘查面积:2.0496平方公里,由8个拐点圈定;有效期限:2024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11日。经评估估算,确定“哈巴河县阿克塔斯脉石英矿普查探矿权”评估价值为156.84万元,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为 76.52万元/平方千米。
2.探矿权评估区范围仅投入少量地质调查工作,找矿成果尚不显著。但位于原勘查许可证范围内的转采区域已做过详查工作,评估人员收集到了2023年12月新疆兴泰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哈巴河县阿克塔斯脉石英矿详查报告》,本次评估区概况的论述来源于该详查报告资料。
3.依据探矿权证说明:探矿权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矿业权占用费、国家规定的税费,按要求填报、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
四、根据转让方说明,拟转让探矿权2024年勘查投入已完成64.21万元,已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超出部分计入2025年勘查年度。
五、本次矿业权位于自然保护区之外,属于二类天然林地,区内无规划农业用地,无保护林地,无居住用地,符合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用地要求,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矿业权权属无争议。
六、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勘验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权证批准变更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判断是否具备受让资格,承担瑕疵风险相关责任。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七、意向受让方可自愿到现场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现场踏勘,报名时持意向受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八、其他详见采矿权、探矿权《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1.缴纳金额350000.00元。
2.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受让方(2025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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