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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本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勘验为准。
周边商业较多,人流量较大,附近有小商品批发市场、餐馆等,配套设施齐全,商业繁荣度较高。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MYRX14W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的车库坐落位置:包头市昆区少先20号街坊,房屋建筑面积20㎡,套内建筑面积无书面资料,所在层1层(共1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房屋用途为:无书面资料。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车库未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无书面资料,受让方自行到国土部门了解土地权利性质,土地出让金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此标的物挂牌价中包含土地出让金。
3、本次转让车库涉及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须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4、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交易价格。
5、车库处于闲置状态。
6、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标的勘验联系人:王学敏 5585629。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揭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标的交割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9、本公告披露受让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10、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车库、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1、标的其他事项说明
(1)标的资产未办理产权证书,面积为转让方提供面积,受让方应进行实地勘验和专业测量。面积发生的变化,不调整成交价格。
(2)土地取得方式无书面资料,如需补缴出让金、维修公积金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转让方通过内部划拨取得房产所有权。
(4)本项目支持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债权抵顶价款的方式参与,但应符合“以物抵债”规范要求:①债权人持有有效债权,且已还款期限届满。②债权抵顶价款应通过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确认,并双方均同意债权抵顶交易价款。 (5)本次转让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现行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要求,需要房地一体,划拨土地处置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次转让房产未说明的公共(或专项)维修基金的具体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
如最终受让方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债务确认书》《债权抵顶交易价款说明》、债务还款期限届满证明文件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抵顶协议。
3、本项目也可以债权进行抵顶,最终受让方为转让方债权人的,债权人可通过转让方出具的债权抵顶交易价款说明进行结算,交易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由最终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中心指定账户,本项目不接受债权人联合体参与抵顶。
4、本次转让车库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配合,办理车库过户和权属证书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等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车库无法过户的,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本次车库转让如涉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车库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契税等各项税费)由转让方承担,车库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车库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其他相关条件
(1)交付前的风险(如损毁)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由受让方承担。 (2)房产过户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负有勤勉尽责的协助办理义务。 (3)评估基准日至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期间的损益承担由受让人承担。 (4)交付转移的标准:交易合同生效。 (5)税费承担:一般由受让方负担过户税费。提醒受让方注意标的目前无法办理所有权证,受让方不得以该理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日后该资产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转让方勤勉履行过户协助责任,办理房产权属变更过户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如转让方已尽到勤勉履行过户协助义务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受让方应提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瑕疵等情况,如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4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9-2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完成标的交接、清运工作的或签订相关法律文书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债权抵顶适用: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的等额部分,超出交易服务费部分由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回;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在交易合同签订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由受让方向中心指定账户补足。);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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