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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9643681R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特别 告知
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并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关于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的相关政策;成交后,不能以出租标的现状影响其办理上述手续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租方及江苏产权不负责办理上述手续;
六、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出租方校园相关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给出外环境整治方案,20个日历天内给出运营方案、装修方案及效果图;
七、房屋租赁用途:拟经营师生基本生活、继续教育、身心健康、幼儿教育、科技发展等服务保障相关业态(如超市、蔬菜店、药店、理发店、健身房、快递服务、奶茶咖啡店、幼儿培训、科技公司),严禁经营明火餐饮、游戏厅、歌舞厅、足疗洗浴等产生油烟污染、噪声污染及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所有业态均需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扰民、影响人才公寓住户起居生活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行为。不得用于经营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八、承租方须指定专人为项目驻场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驻场管理,能全权负责此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处理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每周驻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监管;
九、在十年租赁期内,出租方每年对承租方进行考核评价。如果承租方达到80分(含)以上,承租方方有资格签订下一年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得随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承租方考核评价低于80分,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和整改要求的,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撤离,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且出租方无须赔偿或补偿。租赁费采取逐年递增取费方式,租赁年度的租赁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
十、水、电、物业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一、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一)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二)意向承租方须具备人社部门出具的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须包含员工姓名);(三)意向方承租方须具有1000平方米及以上同类项目经营管理经验,提供相关合同;(四)近三年内(2023年-2025年)未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行政处罚记录(提供截图并加盖公章);(五)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出租方认可的现场踏勘函;(六)本次招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借用他人资质报名。二、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招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保证金金额300000.00元整,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期限: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承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三、保证内容:1、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所网上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租;2、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缴纳首期租金和押金。四、处置方式:1、不符合承租条件或未成交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相关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对相关方进行赔付;出租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承租资格并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租。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的除外。3、交易双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由交易所不计息原路径退回。4、其他处置方式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s://www.jscq.com.cn/jscq/2024-01/02/article_2024010215442295093.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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