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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新疆徕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巍
联系电话:18999872956
特别 告知
1.本次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
2.巴楚三岔口镇加油站土地证载面积5050.00平方米,位于巴楚县三岔口镇振兴东路。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房屋建筑面积959.23平方米(办公室、食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725.69㎡,联排房屋(宿舍)、鸽笼房、厕所等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临建房屋面积为233.54㎡);建筑物建于2012年, 截至评估基准日大部分房产均为闲置,部分装修已脱落老化。构筑物主要包括:加油站罩棚、消防沙池、地面等;截至评估基准日构筑物处于闲置状态,均可以使用。机器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发电机等;设备可以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一般。
3.本次加油站有效证照、资质(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已全部因过期未审验而灭失,由于未按最新加油站要求进行双罐改造,设施设备过于老旧,不符合安全标准,不具备经营的条件。项目成交后,出租方不承担恢复或办理证照的责任,本次承租方须自行办理,并对加油站设施设备等进行改造。承租方应确保经营租赁资产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巴楚县三岔口镇加油站出租给兵团石油公司,租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提前解除巴楚三岔口加油站租赁协议的函》和《对<关于提前解除巴楚三岔口加油站租赁协议的函>的回函》该租赁关系可进行解除。
5.本次租赁运输站土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分别为1600㎡和9450㎡,用途为招待所、家属院,土地性质为划拨,出租方已出具相关文件。证载所有权人兵团运输站旅社和兵团运输站家属院已注销。资产已归改制后的新疆兵工交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本次委托出租方对外租赁,证载名称未变更至新疆兵工交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资产现均为闲置。
6.本次运输站内含老旧砖木结构平房30余间(约600平米),由于多年闲置年久失修,已成危房,无法使用,2024年4月对整体地块界线及老旧住房区域采用隔网进行了围挡;本次评估出租方未申报地上附着物,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运输站大门沿街7间(共计280平米)商铺所占土地在本次租赁范围内,该房产由兵工交对外出租,租期至2028年12月31日,已收取2025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该租金归出租方所有,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至租期到期,并从2026年1月1日起收取租金。
7.租赁期内,承租方作为房屋使用人为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高空抛物责任、使用水、电、供暖、天然气不当、自行安装使用制冷取暖设备、触电事故、在房屋内摔倒等给承租方以及居住的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承租方需自行对租赁资产进行改造,并投入设施设备,承租后1年内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引入设备等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承租方装修投资金额以第三方审计金额为准),承租方应提前将改造方案提交出租方审核,取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动工。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费用,且不得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改造结束后,承租方应当将相关图纸等全部资料移交出租方备案。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需对租赁资产进行改建的,按前述规定执行,投资金额不做要求。
9.项目成交后若因国家、兵团政策变化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等各项政策造成承租方损失或无法继续租用的,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损失和补偿,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租赁标的相关的政策要求,如有拆迁奖励等均归出租方所有。
10.项目成交后租赁房产实测面积与评估面积不一致的以交付面积为准,房产无权属证书的以后期办理权属证书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做调整。
11.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房屋消防、基础设施、安全环保等,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12.本次租赁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3.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本次租赁标的产权情况后再进行报名,因租赁资产发生规划调整、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等,相关后果均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14.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15.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无任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安全责任事故等。意向承租方或意向承租方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具备3个或以上的加气站运营经验,并提交在运营中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及证明方加盖公章的相关说明。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租赁标的不存在优先权。
2.租赁标的整体租赁;不接受联合承租。
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费用: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注意事项:
1.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 9 万元
2.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1.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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